全国
  • 全国
  • 北京市
  • 天津市
  • 河北省
  • 山西省
  • 内蒙古自治区
  • 辽宁省
  • 吉林省
  • 黑龙江省
  • 上海市
  • 江苏省
  • 浙江省
  • 安徽省
  • 福建省
  • 江西省
  • 山东省
  • 河南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 广东省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海南省
  • 重庆市
  • 四川省
  • 贵州省
  • 云南省
  • 西藏自治区
  • 陕西省
  • 甘肃省
  • 青海省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Y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杨巽律师为其辩护,获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24-08-06 00:36:46 浏览:306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Y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立即前往办案单位递交委托手续并开展会见维权工作,同时承办律师与承办人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地向承办人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本案一方面存在只进行定性检测未进行定量检测,另一方面涉案公司对涉案同批次产品自行检测从未查出有毒有害物质,不能排除涉案有毒有害物质系生产原料原因带入,Y某存在无罪的可能。退一步讲,即使Y某涉嫌犯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获利较少,社会危险性较小,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

四、办案结果

侦查机关对Y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五、办案心得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的会见难仿佛成为了常态,尽管如此,作为辩护人也要依法向检察院控申部门和律师协会提出意见,积极维护当事人与辩护人的合法权益。

发表评论
去登录
加载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