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四川明慎律师事务所黄新强律师为其辩护,获判三年四年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非法采矿罪
结果:
D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亮点:
通过“工程便道临时采矿合法性”辩护降低犯罪故意认定;
对采矿量鉴定意见提出有效质证,核减超30%非法开采量;
案件焦点:
临时施工便道砂石开采是否构成非法采矿;
采矿量鉴定标准争议(天然密实体积 vs 松散方);
封面语:
“工程基建与资源保护的平衡之道——精准辩护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二、案情简介
1.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D某某(男,1970年生,个体工商户)。
办案机关:四川省R县公安局、R县人民检察院、R县人民法院。
2. 关键时间轴
2018年3月 → 合作承揽恒大项目土方工程
2018年底 → 未批先采修建临时便道(第一次采矿)
2019年6月 → 借“三友砂场”搬迁超量开采(第二次采矿)
2021年2-6月 → 被告人陆续到案
2021年12月 → 法院公开宣判
3. 案件基本事实
第一次采矿:为修建恒大项目临时便道,六被告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采挖国有土地砂石27,602.8m³,销售获利282万元;
第二次采矿:借政府同意的“三友砂场”搬迁之机,超量开采砂石96,250m³,非法获利347万元;
量刑情节:被告人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合计1,038.36万元),涉案砂石已回填或补缴资源费。
三、办案过程
阶段控方立场辩方策略证据对抗
侦查阶段以“非法采矿罪”立案,强调涉案金额巨大 1.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成功取保三人);<br>2. 提出“工程便道采矿合法性”抗辩。 调取政府会议纪要、施工许可文件,证明便道修建经主管部门默许。
审查起诉 坚持按鉴定价格(78元/m³)认定犯罪金额 1. 质疑鉴定方法(天然密实体积 vs 松散方);2. 分割“三友砂场”原有砂石与新增开采量。 提交《砂石体积换算技术规范》,证明鉴定机构混淆计量标准,核减超30%非法开采量。
庭审阶段主张全案适用实刑 1. 区分主;2. 强调退赃、认罪认罚从宽情节。 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合作协议,证明Z某某未参与经营管理,仅承担财务投资角色。
四、办案思路
(一)核心辩护策略
否定犯罪故意:
临时便道采矿具有行政特许背景,政府文件明确允许“临时占用非耕地”,虽未办证但无“非法性”主观明知;
“三友砂场”超采系因政府规划调整导致原砂石无法搬迁,属民事违约而非刑事违法。
降低犯罪数额:
计量标准抗辩:依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砂石体积应以“天然密实体积”计算,而非松散方。法院最终采纳该意见,核减超30%开采量;
因果关系切断:“三友砂场”原有砂石51,670.4m³已计入拆迁补偿,后续超采部分与历史堆存无关。
量刑情节强化:
主从犯区分:D某某作为财务投资人,未参与现场管理,法院采纳“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但量刑时体现区分;
退赃效果: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争取缓刑基础。
(二)法律争议解决
非法采矿罪构成要件:
辩方主张“临时工程采矿行政许可缺失≠非法采矿罪”,需满足“以牟利为目的”“破坏性开采”双重要件;
法院认定:便道砂石用于公益项目,未造成资源破坏,但超采部分构成犯罪。
鉴定意见质证:
针对“砂石单价78元/m³”提出异议,提交同期市场价(50-60元/m³)证据,法院最终按销赃数额(实际售价)认定犯罪金额。
五、办案结果
本案通过技术性辩护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为工程领域非法采矿案件提供合规整改范例。
六、办案心得
证据审查前置化:
侦查阶段即申请调取政府施工许可文件,为“临时采矿合法性”奠定基础;
对鉴定意见进行“三性审查”(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成功核减犯罪金额。
量刑协商精细化:
结合《修正案(八)》缓刑适用条件,围绕“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构建辩护体系;
工程企业应建立“先批后采”合规流程,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砂石权属;
政府临时用地审批文件需明确“是否允许砂石综合利用”,避免模糊表述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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