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H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窝点实施诈骗,在境外累计时间9个月,违法所得数万元。
二、办案过程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后,杨巽律师接受委托并和承办检察官进行认罪认罚量刑协商,因检察院量刑建议较重未能协商一致,在案件移送法院审判阶段后,杨巽律师积极开展辩护工作,最终争取到判决刑期低于检察院量刑建议,因H某怀孕,经裁定暂予监外执行。
三、辩护思路
H某在境外实际参与诈骗时间只有5个月,其具有、自首、退赃、认罪、初犯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基于同案同判原则,辩护人认为H某具备适用条件,以体现的教育与挽救目的,彰显司法的温度。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H某犯,检察院建议量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人民币四千元。
五、办案心得
认罪认罚制度的核心是“协商”与“合意”,律师在其中有时会感到被“裹挟”,为了换取确定的从宽幅度,而不得不放弃一些有争议的辩护点。如果当事人选择不签时,律师反而获得了“解放”,可以回归到最纯粹的辩护状态——只对事实、证据和法律负责。在未签认罪认罚案件中争取到低于量刑建议的判决,对律师而言,是一次专业能力、心理素质和职业信念的全面考验与升华。它让我深刻地认识到:法律的天平,不仅可以通过“认罪”的协商来调节,更能通过“不认罪”的据理力争来拨正。辩护的价值,就在于这奋力一争之中。这无疑是一场极具价值的胜利,这样的结果,离不开一位负责任、有担当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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