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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解文清律师为其辩护,获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6-03-16 13:13:31 浏览:1321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诈骗罪(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结果: 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成功争取减轻处罚,并协助当事人完成违法所得退缴)
亮点:
精准界定共同犯罪地位:针对被告人在境外诈骗窝点担任“推广组长”的身份,律师成功辩护其属于从犯,打破了控方可能的严厉指控,为减轻处罚奠定法定基础。
多维度量刑优化:在自首情节未被法院认定的情况下,律师通过挖掘“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构建完整的量刑从宽体系,最终量刑显著低于同类案件平均水平。
跨境证据有效质证:针对跨境电诈案件证据链复杂的特点,律师对出入境记录、行动轨迹等关键书证进行详尽核查,确保定罪量刑证据确实、充分。
案件焦点:
被告人在境外诈骗窝点担任“组长”职务,是否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到案经过是否构成自首?(法院最终未认定自首,但律师通过辩护争取到了坦白情节的认定)如何在“严厉打击跨境电诈”的政策背景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理?
二、案情简介
1. 当事人信息
嫌疑人/被告人: 余某(代号“可爱”)
被害人: 不特定多数境内人员。
办案机关: xx县
2. 关键时间轴
A[2020年6月 案发(出境至菲律宾参与诈骗)] --> B[2025年4月25日 刑事拘留] --> C[2025年5月30日 逮捕] --> D[2025年7月28日 成功取保候审] --> E[2025年12月22日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 F[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3. 案件基本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至10月初,被告人余某在菲律宾克拉克市三号园区诈骗窝点担任推广组组长,参与针对我国境内人员的“赌博诈骗”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被告人余某于2025年4月2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本案系共同犯罪,涉及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涉案人员众多,社会影响较大。
三、办案过程
1、及时多次与被告人余某沟通案情
辩护人解文清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针对当事人身处境外诈骗窝点且担任职务的焦虑心理,律师多次会见余某,详细了解其在境外的工作模式、收入构成以及是否受到人身限制等情况。通过沟通,律师发现余某虽名为“组长”,但实际在犯罪集团中受上级严格管控,缺乏决策权,这为“从犯”辩护提供了关键突破口。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针对本案“跨境电信诈骗”的特殊性,团队组织了专题研讨会。重点分析了“两高一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意见,对比了主犯与从犯的认定标准。团队认为,虽然余某担任组长,但未参与诈骗资金分配及核心决策,且获利相对较低,应认定为从犯。同时,团队针对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进行了细致研判,尝试寻找“自动投案”的证据线索。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积极与检察官沟通,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重点阐述了余某在共同犯罪中的辅助地位,并引导当事人及家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律师指出,余某到案后虽首次讯问未供述,但后续如实供述,符合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经过沟通,检察院在量刑建议中明确认定了从犯情节,并提出了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的量刑建议,为法院判决打下基础。
四、办案思路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在当前“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刑事政策背景下,此类案件的辩护难度极大。辩护人的核心思路在于“在定罪无争议的前提下,通过精细化辩护实现量刑利益最大化”。
第一,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辩护——锁定“从犯”身份。
本案最大的辩护难点在于被告人余某担任“推广组组长”一职。在司法实践中,“组长”极易被认定为犯罪集团的中层骨干,从而被认定为主犯。辩护人深入剖析了案件事实,提出余某虽名义上为组长,但实质上是受雇于上线“主管”,其工作内容仅为执行上级指令进行推广引流,不掌握资金流向,不参与诈骗剧本编写,亦无权决定诈骗所得的分配。其获利仅为底薪加少量提成,与犯罪集团核心成员的分红有本质区别。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律师成功将“职务行为”与“犯罪作用”区分开来,说服法院认定余某系从犯,从而获得了法定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第二,自首与坦白的博弈——尽最大努力争取权益。
辩护人注意到余某系经民警传唤到案,在司法实践中,若能证明余某明知民警传唤而主动配合,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极有可能构成自首。庭审中,辩护人据此据理力争,指出余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或通知后,未逃离现场并配合调查的行为特征。虽然法院最终因“首次讯问未如实供述”及“抓获经过记载为传唤到案”未认定自首,但律师的有力辩护促使法院充分认可了余某“如实供述”的坦白情节。这种“以攻为守”的辩护策略,确保了当事人能享受到坦白从宽的待遇。
第三,退赃退赔与认罪认罚——量刑协商的关键筹码。
在电信诈骗类案件中,退赃退赔是获得被害人谅解及法庭从轻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辩护人在审判阶段积极动员家属,协助余某全额退缴了违法所得24000元,并预缴了罚金。这一行为不仅体现了当事人真诚的悔罪态度,也实质性地弥补了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结合认罪认罚制度,律师向法庭展示了“从犯+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的完整从宽情节链条,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实现了量刑的“落地”,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办案结果
山东省xx县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予以没收。当事人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未提起上诉。
六、办案心得
1. 跨境电诈案件的“角色拆解”至关重要
跨境电信诈骗案件往往组织严密、层级分明,辩护人必须具备敏锐的“角色拆解”能力。职务名称(如组长、主管)并不直接等同于刑法上的主犯。律师在辩护中,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从资金控制权、人事任免权、犯罪决策权等维度剥离当事人的“光环”,还原其在犯罪链条中的真实地位。本案中,正是抓住了余某“无实权、低获利、受管控”的特征,才成功确立了从犯地位。
2. 自首情节的“得与失”
本案关于自首的辩护虽未获法院支持,但这一过程极具价值。刑事辩护往往不是非黑即白,即使某个法定情节未被认定,辩护人的主张也能引起法庭对当事人到案过程及认罪态度的关注。本案中,虽然自首未成,但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律师提出的到案经过细节,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坦白情节认定,这体现了辩护律师全面尽责的工作态度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积极影响。
3. 刑事辩护的“温情”与“理性”
此类案件当事人多为年轻人,受高薪诱惑误入歧途。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既要理性地运用法律武器争取权益,也要引导当事人进行深刻的反思与补救。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不仅是法律策略,更是当事人重新融入社会的第一步。当冰冷的法律条文遇上律师的专业与温度,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七、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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