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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李伟明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6-03-26 09:48:09 浏览:804次 案例二维码

L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李伟明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一、案件罪名、结果、亮点

罪名:非法拘禁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经退回补充侦查,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 案情简介

2023年,L某某等人与W某某、Z某某因账目问题产生矛盾,发生肢体冲突,后L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临沂市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11月1日被临沂市xx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三、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犯罪嫌疑人L某某等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具体理由如下:

1.本案不存在犯罪事实

非法拘禁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且持续时间达到一定程度。本案中,从事件发生至结束,整个过程持续时间较短,且在冲突发生后不久,警方就接到报警并抵达现场。需要强调的是,W某某、Z某某等人在售楼部的停留,并非由于L某某等人的非法拘禁,而是W某某、Z某某出于对工程款对账的目的,主动留在项目部。

因此,本案犯罪嫌疑人L某某并不具备非法拘禁罪要求的客观行为。

2.证据不足

本案中,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能够证明L某某对W某某、Z某某实施了关押、捆绑、软禁等直接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案发时双方发生的肢体冲突系因工程款纠纷,各方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发生的,其性质不同于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的非法拘禁行为。

根据犯罪嫌疑人L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述以及相关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被害人受伤是在双方推搡、争执过程中不慎发生的,并非L某某为限制其人身自由而故意实施的暴力行为所致。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L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应认定为该罪。

、办案结果

临沂市xx县检察院接受辩护人的意见,经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仍认为L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L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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