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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当场挡获24.5克毒品,且涉嫌多次贩卖毒品,本网律师艾述洪成功为累犯罗某辩护,最终仅获刑二年

发布时间:2013-10-31 00:00:00 浏览:6111次 案例二维码

被当场挡获24.5克毒品,且涉嫌多次贩卖毒品,本网律师艾述洪成功为累犯罗某辩护,最终仅获刑二年

——本网资深律师艾述洪为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罗某提供罪轻辩护,一审最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从轻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二年。

案件编号:PM

关键词:贩卖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案情简述】——罗某涉嫌多次向陈某等人贩卖毒品,且被挡获时,当场查获24.5克冰毒和麻古一颗。

2012年9月10日20时许,罗某在成都市xx区xx镇xx加油站内被公安机关挡获,民警当场从罗某丢弃在附近草地上的封口袋内及其乘坐的红色奥拓车内查获净重为24.417克的白色晶体8包以及净重为0.0937克的红色片剂(即麻古)一颗。另有陈某、高某某等人指证罗某多次向他们贩卖过毒品冰毒。

2012年9月24日,罗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2年9月28日,罗某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二、【辩护思路】——鉴于本案的指控证据存在巨大瑕疵,辩护人决定以证人证言为突破口,以将罪名变更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为辩护方向进行罪轻辩护。

被当场挡获24.5克毒品,且涉嫌多次贩卖毒品,本网律师艾述洪成功为累犯罗某辩护,最终仅获刑二年.jpg

艾述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温江区看守所会见罗某

承办律师艾述洪接受委托之后,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件材料、调取相关证据材料,针对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进行了当庭辩驳并在庭后提交了辩护词,对观点进行了更为详尽的阐述。

承办律师总的意见为:对控方指控的被告人罗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定性有异议,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对根据陈某,秦某的证言指控的贩卖毒品的事实,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最后,提出了一系列对罗某从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院综合全案,依法对被告人罗某从轻处罚。

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在公安机关有六次供述,均稳定供述称其所携带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

(二)陈某的证言系孤证,高某某的证言系传来证据,凌某的证言不能证明被告人罗某贩卖毒品。

(三)关于本案中罗某的量刑,辩护人发表以下几点量刑意见。

1、罗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2、罗某虽有前科,但距离刑满释放已满五年,不属于累犯。

3、罗某的主观恶性不大,涉案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未流入社会,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某当庭认罪,在量刑时可予以考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且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对被告人依法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本案被告人存在诸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望合议庭在对其量刑时予以考虑。

本案承办律师:艾述洪

三、【处理结果】——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罗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本次辩护获得圆满成功。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采纳了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罗某犯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最终对被告人罗某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同时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全案,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如果罗某被判决为贩卖毒品罪成立,就现场查获的24.5克冰毒,其就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被告人罗某通过艾述洪律师的成功辩护最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大大减轻了其量刑幅度,又获从轻处罚,最终仅获刑二年,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本次辩护取得了巨大成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本网律师的卓越表现予以了高度认可和赞誉。

四、【办案体会】——庭前充分准备,认真仔细为当事人寻找一切有利的证据,为一审法院最终作出从轻判决打下坚实基础。

本案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罗某的家属找到本网刑事团队,本网热情接待了罗某的家属,耐心倾听了其详细叙述,初步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罗某家属出于对本网刑事团队的信任,委托本网刑事团队为犯罪嫌疑人罗某辩护。本网刑事团队在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后,一起对该案进行了深入研究,本网特派刑事团队资深律师艾述洪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提供法律帮助。

本网资深律师艾述洪在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罗某,并通过查阅、复印案件材料,详细了解了本案案情。为了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艾述洪律师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和案例,并对本案的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进行了仔细推理。积极联系办案单位,就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沟通;通过充分准备,本网资深律师艾述洪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及上述活动形成的材料,撰写了详尽的辩护词,在开庭时详细的阐述了应当对罗某依法从轻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并在庭后将整理好的书面辩护词提交法庭。正是因为这些辛劳和努力,为一审法院最终作出从轻判决打下了最坚实的基础。

五、【编辑点评】

律师工作的宗旨,应该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自己的专业服务谋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在本案中,承办律师艾述洪制定了对被告人罗某最为有利的明智策略,显示了深厚的功底,妥善处理了本案,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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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当场挡获24.5克毒品,且涉嫌多次贩卖毒品,本网律师艾述洪成功为累犯罗某辩护,最终仅获刑二年

发布时间:2013-10-31 00:00:00 浏览:6111次

被当场挡获24.5克毒品,且涉嫌多次贩卖毒品,本网律师艾述洪成功为累犯罗某辩护,最终仅获刑二年

——本网资深律师艾述洪为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罗某提供罪轻辩护,一审最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从轻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二年。

案件编号:PM

关键词:贩卖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案情简述】——罗某涉嫌多次向陈某等人贩卖毒品,且被挡获时,当场查获24.5克冰毒和麻古一颗。

2012年9月10日20时许,罗某在成都市xx区xx镇xx加油站内被公安机关挡获,民警当场从罗某丢弃在附近草地上的封口袋内及其乘坐的红色奥拓车内查获净重为24.417克的白色晶体8包以及净重为0.0937克的红色片剂(即麻古)一颗。另有陈某、高某某等人指证罗某多次向他们贩卖过毒品冰毒。

2012年9月24日,罗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2年9月28日,罗某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二、【辩护思路】——鉴于本案的指控证据存在巨大瑕疵,辩护人决定以证人证言为突破口,以将罪名变更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为辩护方向进行罪轻辩护。

被当场挡获24.5克毒品,且涉嫌多次贩卖毒品,本网律师艾述洪成功为累犯罗某辩护,最终仅获刑二年.jpg

艾述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温江区看守所会见罗某

承办律师艾述洪接受委托之后,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件材料、调取相关证据材料,针对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进行了当庭辩驳并在庭后提交了辩护词,对观点进行了更为详尽的阐述。

承办律师总的意见为:对控方指控的被告人罗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定性有异议,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对根据陈某,秦某的证言指控的贩卖毒品的事实,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最后,提出了一系列对罗某从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院综合全案,依法对被告人罗某从轻处罚。

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在公安机关有六次供述,均稳定供述称其所携带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

(二)陈某的证言系孤证,高某某的证言系传来证据,凌某的证言不能证明被告人罗某贩卖毒品。

(三)关于本案中罗某的量刑,辩护人发表以下几点量刑意见。

1、罗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2、罗某虽有前科,但距离刑满释放已满五年,不属于累犯。

3、罗某的主观恶性不大,涉案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未流入社会,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某当庭认罪,在量刑时可予以考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且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对被告人依法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本案被告人存在诸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望合议庭在对其量刑时予以考虑。

本案承办律师:艾述洪

三、【处理结果】——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罗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本次辩护获得圆满成功。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采纳了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罗某犯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最终对被告人罗某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同时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全案,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如果罗某被判决为贩卖毒品罪成立,就现场查获的24.5克冰毒,其就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被告人罗某通过艾述洪律师的成功辩护最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大大减轻了其量刑幅度,又获从轻处罚,最终仅获刑二年,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本次辩护取得了巨大成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本网律师的卓越表现予以了高度认可和赞誉。

四、【办案体会】——庭前充分准备,认真仔细为当事人寻找一切有利的证据,为一审法院最终作出从轻判决打下坚实基础。

本案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罗某的家属找到本网刑事团队,本网热情接待了罗某的家属,耐心倾听了其详细叙述,初步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罗某家属出于对本网刑事团队的信任,委托本网刑事团队为犯罪嫌疑人罗某辩护。本网刑事团队在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后,一起对该案进行了深入研究,本网特派刑事团队资深律师艾述洪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提供法律帮助。

本网资深律师艾述洪在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罗某,并通过查阅、复印案件材料,详细了解了本案案情。为了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艾述洪律师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和案例,并对本案的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进行了仔细推理。积极联系办案单位,就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沟通;通过充分准备,本网资深律师艾述洪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及上述活动形成的材料,撰写了详尽的辩护词,在开庭时详细的阐述了应当对罗某依法从轻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并在庭后将整理好的书面辩护词提交法庭。正是因为这些辛劳和努力,为一审法院最终作出从轻判决打下了最坚实的基础。

五、【编辑点评】

律师工作的宗旨,应该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自己的专业服务谋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在本案中,承办律师艾述洪制定了对被告人罗某最为有利的明智策略,显示了深厚的功底,妥善处理了本案,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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