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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

发布时间:2017-10-11 09:31:13

?人民法院是法定的国家审判机关,如果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的,仍然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是需要在法定的管辖范围内,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的。刑事案件的管辖需要确定级别,那么,涉外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有哪些?为您辩护网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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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发[2013]2号

一、第一审外国人犯罪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犯罪案件较多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一个或者几个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外国人犯罪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较少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外国人犯罪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涉外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和一般的刑事案件管辖是一样的,在一般情况下,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是需要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以上诉。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为您辩护网的刑事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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