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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定义

发布时间:2017-12-29

大家都知道非法拘禁是违法犯罪行为,可是一些犯罪分子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还事知法犯法,虽然获得了短时间的快感,但是等待他的将是很长一段时间痛苦的历练。那么,非法拘禁的理解?庭立方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0.jpg

非法拘禁定义

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使用其他非法强制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但依照法律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能算非法拘禁。非法拘禁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侵犯了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自由。世界上绝大多数民主国家,都将公民的人身自由列为一项重要人权,并写入宪法予以保障。 非法拘禁的手段有很多种,包括用暴力方法将人捆绑;用诱骗方法将人引入特定场所予以关押;用安眠药、催眠术使他人失去知觉后加以监禁;也可用无形的心理方法,如趁女子洗澡时拿去衣裤,使其困在浴室内。非法拘禁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仓库管理员明知有人误入仓库被锁闭在内而不管。如拘禁时间较长,造成一定危害,则可认为是刑事案件。

非法拘禁罪认定相关问题

1、构成非法拘禁罪有时间标准吗?

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透过上述条文可知——缺乏时间标准来界定非法拘禁的罪与非罪。

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上,高检院作出如下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予立案……

按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理解,只要非法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即构成该罪。拘禁持续时间的长短并非构罪要件,而只是量刑考虑的情节。

事实并非如此。首先有理论认为“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其次在实际操作中,对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法处罚的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视情节分别处以拘留和罚款。无论是刑法表述的“剥夺”,还是治安处罚法表述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仅有程度轻重之别,但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相似,所侵犯的客体相同。

“司法解释”列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立案标准,6种情形之一为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那么,对一般非法拘禁的构罪时间,可否参照高检院“司法解释”中“超过24小时”的构罪标准呢?一般认为不会。因为,一是主体特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客观方面特定,利用职权;三是客观行为特定,行为往往发生在为履行职责过程中;四是主观方面特定,动机一般是出于为公务、为工作。而普通公民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不具上述特定性。

从犯罪的基本特征来看,没有危害性就没有犯罪,而非法拘禁持续时间的长短直接影响到危害结果的大小、危害程度的轻重。所以,对一般非法拘禁罪而言,在单纯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没有暴力、侮辱行为及重伤、死亡后果等情节的情形下,持续时间的构罪标准可规定得长些;反之,持续时间的构罪标准可规定得短些。

综上,我们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应该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获得,不要为了短时间的快感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等待的将是法律的处罚。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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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定义

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使用其他非法强制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但依照法律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能算非法拘禁。非法拘禁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侵犯了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自由。世界上绝大多数民主国家,都将公民的人身自由列为一项重要人权,并写入宪法予以保障。 非法拘禁的手段有很多种,包括用暴力方法将人捆绑;用诱骗方法将人引入特定场所予以关押;用安眠药、催眠术使他人失去知觉后加以监禁;也可用无形的心理方法,如趁女子洗澡时拿去衣裤,使其困在浴室内。非法拘禁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仓库管理员明知有人误入仓库被锁闭在内而不管。如拘禁时间较长,造成一定危害,则可认为是刑事案件。

非法拘禁罪认定相关问题

1、构成非法拘禁罪有时间标准吗?

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透过上述条文可知——缺乏时间标准来界定非法拘禁的罪与非罪。

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上,高检院作出如下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予立案……

按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理解,只要非法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即构成该罪。拘禁持续时间的长短并非构罪要件,而只是量刑考虑的情节。

事实并非如此。首先有理论认为“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其次在实际操作中,对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法处罚的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视情节分别处以拘留和罚款。无论是刑法表述的“剥夺”,还是治安处罚法表述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仅有程度轻重之别,但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相似,所侵犯的客体相同。

“司法解释”列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立案标准,6种情形之一为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那么,对一般非法拘禁的构罪时间,可否参照高检院“司法解释”中“超过24小时”的构罪标准呢?一般认为不会。因为,一是主体特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客观方面特定,利用职权;三是客观行为特定,行为往往发生在为履行职责过程中;四是主观方面特定,动机一般是出于为公务、为工作。而普通公民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不具上述特定性。

从犯罪的基本特征来看,没有危害性就没有犯罪,而非法拘禁持续时间的长短直接影响到危害结果的大小、危害程度的轻重。所以,对一般非法拘禁罪而言,在单纯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没有暴力、侮辱行为及重伤、死亡后果等情节的情形下,持续时间的构罪标准可规定得长些;反之,持续时间的构罪标准可规定得短些。

综上,我们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应该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获得,不要为了短时间的快感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等待的将是法律的处罚。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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