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一些犯罪分子除了判处主刑外,还会处以的附加刑罚,那么没的概念、法律规定与执行是什么,关于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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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概念、法律规定与执行
一、的概念
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中的,是以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从规定看,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二、的法律规定
条文
第五十四条 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1] 。
第五十五条 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附加的,的期限与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
独立适用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1] 的犯罪分子,应当终身。
在缓期执行减为或者减为的时候,应当把附加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之日起计算;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三、的执行
根据的规定,对于被判处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期满,公安机关应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恢复政治权利以后,就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由公安机关执行。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