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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自侦案件逮捕后多长时间起诉

发布时间:2018-03-18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活动,一般是由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像这样的案件就属于自侦案件。和其它案件一样,自侦案件也有一定的办案期限,那么检察院自侦案件逮捕后多久时间起诉的问题,相信很多人都不知道。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立案侦查10.jpg

检察院自侦案件逮捕后多长时间起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逮捕后的羁押期间以及审查起诉期间和审判期间都是一样的

审查起诉内容:

1.犯罪事实、情节是台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和基础。在查明犯罪事实和取得确实、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应当对犯罪的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恰当进行鉴别。犯罪的性质与罪名互相联系,密不可分,如果只认定了犯罪性质,而不认定具体的罪名,性质也难以定准。因为在同一性质的犯罪中,法律又规定了若干罪名。可见,审查犯罪性质与审查具体的罪名,应当同时进行。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人民检察院追诉犯罪应当客观、全面,因此,在审查起诉时要注意审查有无遗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要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就必须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对共同犯罪案件要查获所有实施犯罪的人。例如,在审查盗窃、诈骗、走私案件时,要注意追查销赃犯和包庇、窝藏犯,对于已构成窝赃、销赃罪的,也应对窝赃、销赃者一并提起公诉;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审查有无教唆犯;审查个人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发现团伙犯罪活动;审查团伙犯罪时更应注意审查有无漏诉其他犯罪成员。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之一,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有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5条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于全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首先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否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害人是否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已提起的,要保护被害人的这项权利,没有提起的,应主动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其次,还要查明国家、集体财产是否因犯罪而遭受损失,如果造成了损失,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过程,也是对侦查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因此,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时,要注意审查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特别要查明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的过程中是否有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

批准逮捕,只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与检察院是否起诉,并无直接联系。如果当事人满足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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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活动,一般是由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像这样的案件就属于自侦案件。和其它案件一样,自侦案件也有一定的办案期限,那么检察院自侦案件逮捕后多久时间起诉的问题,相信很多人都不知道。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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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自侦案件逮捕后多长时间起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逮捕后的羁押期间以及审查起诉期间和审判期间都是一样的

审查起诉内容:

1.犯罪事实、情节是台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和基础。在查明犯罪事实和取得确实、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应当对犯罪的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恰当进行鉴别。犯罪的性质与罪名互相联系,密不可分,如果只认定了犯罪性质,而不认定具体的罪名,性质也难以定准。因为在同一性质的犯罪中,法律又规定了若干罪名。可见,审查犯罪性质与审查具体的罪名,应当同时进行。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人民检察院追诉犯罪应当客观、全面,因此,在审查起诉时要注意审查有无遗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要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就必须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对共同犯罪案件要查获所有实施犯罪的人。例如,在审查盗窃、诈骗、走私案件时,要注意追查销赃犯和包庇、窝藏犯,对于已构成窝赃、销赃罪的,也应对窝赃、销赃者一并提起公诉;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审查有无教唆犯;审查个人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发现团伙犯罪活动;审查团伙犯罪时更应注意审查有无漏诉其他犯罪成员。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之一,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有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5条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于全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首先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否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害人是否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已提起的,要保护被害人的这项权利,没有提起的,应主动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其次,还要查明国家、集体财产是否因犯罪而遭受损失,如果造成了损失,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过程,也是对侦查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因此,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时,要注意审查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特别要查明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的过程中是否有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

批准逮捕,只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与检察院是否起诉,并无直接联系。如果当事人满足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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