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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男子因抢劫杀人入狱18年,拒绝减刑坚持喊冤,贵州省检提请最高检抗诉

发布时间:2020-10-25

2001年8月13日,贵州惠水县城公路边的水沟里出现一具男尸,警方很快查明,遇害者名叫熊小阳,惠水县本地人,但因为缺乏线索,案件的侦破陷入停顿。

一年后,2002年8月22日,熊小阳的同乡唐昌华和刘文华被警方列为重大嫌疑人带走调查。很快,两人从嫌疑人成为了被告人,2003年12月,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唐、刘两人因起了抢劫的念头,杀害了熊小阳并抛尸水沟,二人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2004年3月,贵州高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唐昌华和刘文华入狱服刑。

唐昌华从案件审理阶段开始就否认自己作出的有罪供述,进入监狱服刑之后也认为自己蒙冤,拒绝参与狱内劳动以示抗议,因此至今仍未获得任何减刑,从监狱内寄出来最多的也是申诉材料。

贵州当地律师周立新作为唐昌华的代理律师参与了申诉,他认为整个案件在作案工具与作案时间认定、有罪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上都存在明显错误。周立新的努力下,2017年2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曾就唐昌华一案向贵州高院作出再审审查建议,但贵州高院未立案再审。

今年7月10日,唐昌华一案有了重大进展,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已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10月中旬,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获悉,唐昌华抢劫一案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一事暂未有新的进展,因案情复杂,检方不能给出具体进展时间表。

唐昌华的儿子唐天付在唐昌华被带走时只有16岁,而现在已为人父,谈起自己18年未见的父亲,他满怀信心,“终于看到了改判无罪的曙光。”

1 水沟抛尸案 发生一年后突现转机

2001年8月13日,贵州省惠水县和平镇造纸厂公路边的排水沟里发现一具男尸:死者双手双脚被红色尼龙绳反捆于背上,头部口鼻被胶带缠绕多道,封口胶上有清晰的文字“贵州东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惠水警方调查发现,死者为惠水县抵季乡青山村戎翁组35岁的村民熊小阳。法医鉴定显示,熊小阳的死因系被封口胶缠绕口鼻窒息死亡。

惠水警方案发之后曾到熊小阳家中了解情况,但案件很快陷入了僵局,无论是死者的社会关系还是现场情况都没有太多的线索,案件调查进入僵局。

近一年后,案件侦破突然获得重大进展。2002年8月22日,惠水县公安局刑警将和死者熊小阳同村的唐昌华、刘文华从家中带走,警方发现两人不仅曾在死者熊小阳死前三天被证实曾到过县城,还和熊小阳的亲属有过接触。

唐昌华、刘文华的身份很快从犯罪嫌疑人变成了罪犯。

2003年12月9日,贵州省黔南州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2001年8月11日,唐昌华和刘文华相约到惠水县九门寨找刘忠光订购鸭苗,当天在惠水街上遇见同乡熊小阳在卖煤巴(类似煤块)。熊小阳将唐、刘二人约到其在惠水造纸厂的租住房处吃饭,当晚唐、刘二人在熊处住宿。唐昌华认为,熊小阳在外打工时间长一定有钱,便与刘文华共谋,以熊小阳妻子在家打柴跌断了脚、叫熊拿钱去治疗为由,将熊骗出来,然后对其实施杀人抢劫等有关事宜。

2001年8月12日,唐昌华在惠水街上购得作案用的黄色胶带和红色尼龙绳,同时还选择好作案地点。8月13日凌晨4时许,唐昌华、刘文华到熊小阳的居住地以回家为由,将熊骗至事前选好的作案地点,唐昌华趁熊小阳不备将其摔倒在地,将熊双手反扭于背部,用膝盖压在熊的身上,刘文华用胶带将熊的嘴、手缠住,唐昌华用绳子把熊的手脚捆好后又用胶带缠熊的头部,随后从熊小阳的衣服荷包及内裤包里抢走人民币170余元,得手后将熊抛入公路边的排污沟后逃离现场。

黔南州中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唐昌华因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赔偿死者家属16000元;刘文华因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死者家属14000元。

一审宣判后,唐昌华、刘文华不服,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己没有作案时间,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下作出等理由提出上诉。2004年3月15日,贵州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失去自由18年 未获减刑坚称无罪

今年10月17日,唐昌华的儿子唐天付在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2002年时自己才16岁,在家中亲眼看着警员将父亲带走,“我爸爸最后一句话就是你们一定是弄错人了”。唐天付透露,唐昌华在入狱服刑的18年里,因为认为自己没有犯罪,在监狱中一直拒绝参加狱内劳动,因此未获得任何减刑,“爸爸遵守监规,但是认为自己没有犯罪,所以通过拒绝参加监狱劳动的方式来抗议。”

唐昌华、刘文华两人的作案动机存在疑点。司法判决显示,唐昌华和刘文华是见财起意,谋财害命。但上游新闻记者在唐昌华、刘文华原籍所在的惠水县抵季乡青山村走访时发现,二人当时在村里算“有钱人”,不仅是村里最早出门做生意的一批人之一,也是最先将摩托车开进山里的人。

司法文书显示,唐昌华在被捕之前曾获得了一笔4000元的贷款。唐天付介绍,唐昌华原准备用这笔贷款在贵阳开一家山珍店,唐天付认为,“熊小阳当时是在惠水县城拖板车卖煤巴的苦力人,经济条件比我爸爸和当木匠的刘文华都要差,我爸拿到了4000元贷款却为了170块去杀一个同村老乡,这是正常人干的事吗?”

除了作案动机存疑之外,该案的物证也被认为存在重大疑点。司法判决显示,根据法医的鉴定,熊小阳的死因是窒息死亡,而被认定为导致其窒息的是表面印有“贵州东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胶带。根据贵州省高院采信的唐昌华、刘文华各自作出的3份供述,他们作案所用的胶带是“从惠水街上西门一杂货店购买的”,案卷中附有现场指认照片。

贵州律师周立新义务帮助唐昌华代理申诉,他告诉上游新闻记者,被相关司法判决认定为向唐昌华销售了胶带的老板张安寿,否认自己曾出售过表面印有“贵州东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胶带。10月15日,上游新闻记者在贵州省惠水县一家五金店内找到了当年曾出现在案卷材料中的另一位五金店店主杨殿林的商铺,他非常肯定的表示,因为涉案胶带的特征十分明显,自己的店中肯定没有销售过涉案的黄色胶带,“这个胶带根本不是商品,我们当年肯定没有卖过这种胶带,也没有人来找我们问过情况。”

贵州东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4月9日曾出具一份说明称,2000年10月,因公司下属药业公司业务需要,印制了“贵州东伟药业有限公司”的胶带,但因印刷厂的工作疏忽印成了“贵州东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退回了印刷厂,而谁能接触这些退回厂家的胶带,至今仍未查清。周立新认为,印有“贵州东伟实业公司”字样的杀人工具“封口胶”或许是唐昌华一案的关键。

3 书证证实:嫌疑人被提审后受伤

唐昌华案件的相关卷宗资料证实,法院采信的唐昌华所作的3份有罪供述,形成的时间是在2002年9月24日至27日之间,警方提审记录显示,9月24日至27日,唐昌华、刘文华是在惠水县公安局受审。

唐昌华称,自己在惠水县公安局受审的3天时间里,遭到了侦查人员的殴打。唐昌华在长顺县看守所的同舍“狱友”姚凯、刘昌平,面对唐昌华一审时的辩护律师何健、王荣高调查时表示,唐昌华在长顺县看守所拘留期间,曾经在9月底被带离长顺县看守所3天,唐昌华离开之前身上没有伤痕,但回到看守所后,姚凯、刘昌平称看到“唐昌华整个臀部和大腿前后、膝盖等处全是紫血条块,密密麻麻,惨不忍睹”。案件一审中,时任长顺县看守所所长刘燕兵出具的《证明》显示,唐昌华在被惠水县公安局外提审讯后,唐昌华因伤有一周没有参加看守所内训练,周立新认为,这些证据都是唐昌华受到刑讯逼供的“铁证”。

贵州高院2004年3月15日作出的终审判决中,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12组证据有效,其中7组证据是来自于唐昌华、刘文华和其他证人的证词,而唐、刘二人所作的有罪供述均来自于在惠水县公安局所作的笔录。对于刑讯逼供的上诉理由,贵州高院终审认定,唐昌华、刘文华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侦查机关所制作的录像证实两人被审讯时公安人员没有对其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唐昌华的代理律师周立新表示,审讯录像中唐昌华的表情语气等情态证据,依法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不受监督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和精神恐吓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完全可以控制并操纵犯罪嫌疑人被审讯时的情态的。”

4 存疑的时间点

贵州两级法院的判决均认定,2001年8月11日,唐昌华和刘文华相约到惠水县九门寨找买鸭中间人刘忠光订购鸭苗,当天在惠水街上遇见同乡熊小阳。唐昌华8月12日购买了黄色胶带、红色尼龙绳等工具,随后行凶杀害了熊小阳。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办案机关确定唐昌华、刘文华前往惠水县城订购鸭苗的证据主要依靠中间人刘忠光的证词和唐昌华自己的证词。律师周立新称,上述两项时间证据均存在疑点,相关证人证言、证词中的天气情况与实际天气情况等均存在明显的矛盾。

唐昌华在案所作的笔录中,对于去惠水县城买鸭苗的确切日期均无法确定,只能回忆起是2001年8月的一个周日。唐昌华在监狱中会见律师周立新时表示,自己的证词是被警方“诱供”所取得,“当时警察龙某拿了一个电话费查询清单在我眼前一晃,说他们已经查询了电信局,我打电话订鸭子的时间就是2001年8月12日。”

唐昌华称,自己曾要求看一下通话清单,但是遭到了相关人员的拒绝,自己出于对警方的信任,确认了在惠水县城订鸭苗的时间就是8月12日。唐昌华儿子唐天付认为,根据唐昌华申请的一笔贷款到账时间、气象局记录的天气情况与证人证言等,能够确定唐昌华和刘文华前往惠水县城的时间应该是在2001年8月5日。

10月15日,死者熊小阳的父亲熊忠友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并不知道儿子后事处理情况。/上游新闻记者 胡磊

5 遇害者家属:人不知葬在何处

10月15日,上游新闻记者来到了位于深山之中的惠水县抵季乡青山村,找到了唐昌华、刘文华抢劫一案的被害人熊小阳的父亲熊忠友,面对记者熊小阳葬在何处的问题时,熊忠友的答案是“不知道”。

熊忠友对记者表示,儿子熊小阳被发现死在了县城之后,惠水警方介入调查之后,曾把他带到了公安局调查,警方认为他有重大的嫌疑,“我被带到惠水县公安局之后,警察就问我是不是我杀的熊小阳,问我和我儿媳妇是什么关系,一直问我”。

上游新闻记者在村子里了解到,村里曾有熊忠友和自己儿媳妇的一些传闻,熊小阳当年也因此前往县城打工,熊小阳在县城死后,自己父亲熊忠友就成为了头号嫌疑人,“问了两天,就把我放回来了,喊我自己从县城走回来,我当时就气得不行,”熊忠友表示,因为自己感觉被侮辱了,决心不再管熊小阳的事情,熊小阳下葬等后续事宜自己均未参与。

2002年7月,熊忠友忍不住向警方打听了儿子遇害一事的调查进展,无意提到了唐昌华曾通过自己亲戚劝告不要再搭理熊小阳遇害一事,熊忠友说,“警方马上就觉得有突破了,随即就到村里进行了调查,没好久就把唐昌华抓了,不是他杀的熊小阳,为什么会提醒我亲戚不要管这个事?”熊忠友的眼中,杀害自己儿子熊小阳的正是人在狱中的唐昌华、刘文华,对于唐昌华在狱中拒不认罪、坚持喊冤,熊忠友表示自己并不清楚,“不管怎么样,法院说什么样就怎么样,我们相信法院的判决。”

对于熊忠友称警方是接到他的举报才怀疑唐昌华的说法,唐昌华一方也表示认可,认为正是熊忠友的提醒让警方找到了“突破口”。唐昌华会见律师时曾表示,自己之所以会提醒熊家亲戚不要再参与熊小阳遇害一事,是因为当时警方把调查对象集中于熊小阳的亲戚,他担心和自己关系不错的熊家亲戚因此受到牵连,他没想到这些话让自己进入了警方视线并遭遇了牢狱之灾。

2017年2月17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曾下发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认为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唐昌华、刘文华抢劫并致死被害人熊小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审查建议,但贵州省高院在审查相关材料后,决定不立案再审。上游新闻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已经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唐昌华一案提请抗诉,但因为案件属于疑难案件,目前还没有进一步的时间表。

已经在监狱服刑18年多的唐昌华,因为不愿认罪接受监狱管理,一直没能获得减刑。唐昌华高龄的母亲目前已经卧病在床,吃喝拉撒都需要家人照顾,唐天付说,自己奶奶神志清醒时,说的最多的就是希望唐昌华能够早日回家,“如果认罪服刑了,表现好说不定都出来了,我爸爸就是咽不下这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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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男子因抢劫杀人入狱18年,拒绝减刑坚持喊冤,贵州省检提请最高检抗诉

发布时间:2020-10-25

2001年8月13日,贵州惠水县城公路边的水沟里出现一具男尸,警方很快查明,遇害者名叫熊小阳,惠水县本地人,但因为缺乏线索,案件的侦破陷入停顿。

一年后,2002年8月22日,熊小阳的同乡唐昌华和刘文华被警方列为重大嫌疑人带走调查。很快,两人从嫌疑人成为了被告人,2003年12月,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唐、刘两人因起了抢劫的念头,杀害了熊小阳并抛尸水沟,二人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2004年3月,贵州高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唐昌华和刘文华入狱服刑。

唐昌华从案件审理阶段开始就否认自己作出的有罪供述,进入监狱服刑之后也认为自己蒙冤,拒绝参与狱内劳动以示抗议,因此至今仍未获得任何减刑,从监狱内寄出来最多的也是申诉材料。

贵州当地律师周立新作为唐昌华的代理律师参与了申诉,他认为整个案件在作案工具与作案时间认定、有罪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上都存在明显错误。周立新的努力下,2017年2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曾就唐昌华一案向贵州高院作出再审审查建议,但贵州高院未立案再审。

今年7月10日,唐昌华一案有了重大进展,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已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10月中旬,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获悉,唐昌华抢劫一案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一事暂未有新的进展,因案情复杂,检方不能给出具体进展时间表。

唐昌华的儿子唐天付在唐昌华被带走时只有16岁,而现在已为人父,谈起自己18年未见的父亲,他满怀信心,“终于看到了改判无罪的曙光。”

1 水沟抛尸案 发生一年后突现转机

2001年8月13日,贵州省惠水县和平镇造纸厂公路边的排水沟里发现一具男尸:死者双手双脚被红色尼龙绳反捆于背上,头部口鼻被胶带缠绕多道,封口胶上有清晰的文字“贵州东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惠水警方调查发现,死者为惠水县抵季乡青山村戎翁组35岁的村民熊小阳。法医鉴定显示,熊小阳的死因系被封口胶缠绕口鼻窒息死亡。

惠水警方案发之后曾到熊小阳家中了解情况,但案件很快陷入了僵局,无论是死者的社会关系还是现场情况都没有太多的线索,案件调查进入僵局。

近一年后,案件侦破突然获得重大进展。2002年8月22日,惠水县公安局刑警将和死者熊小阳同村的唐昌华、刘文华从家中带走,警方发现两人不仅曾在死者熊小阳死前三天被证实曾到过县城,还和熊小阳的亲属有过接触。

唐昌华、刘文华的身份很快从犯罪嫌疑人变成了罪犯。

2003年12月9日,贵州省黔南州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2001年8月11日,唐昌华和刘文华相约到惠水县九门寨找刘忠光订购鸭苗,当天在惠水街上遇见同乡熊小阳在卖煤巴(类似煤块)。熊小阳将唐、刘二人约到其在惠水造纸厂的租住房处吃饭,当晚唐、刘二人在熊处住宿。唐昌华认为,熊小阳在外打工时间长一定有钱,便与刘文华共谋,以熊小阳妻子在家打柴跌断了脚、叫熊拿钱去治疗为由,将熊骗出来,然后对其实施杀人抢劫等有关事宜。

2001年8月12日,唐昌华在惠水街上购得作案用的黄色胶带和红色尼龙绳,同时还选择好作案地点。8月13日凌晨4时许,唐昌华、刘文华到熊小阳的居住地以回家为由,将熊骗至事前选好的作案地点,唐昌华趁熊小阳不备将其摔倒在地,将熊双手反扭于背部,用膝盖压在熊的身上,刘文华用胶带将熊的嘴、手缠住,唐昌华用绳子把熊的手脚捆好后又用胶带缠熊的头部,随后从熊小阳的衣服荷包及内裤包里抢走人民币170余元,得手后将熊抛入公路边的排污沟后逃离现场。

黔南州中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唐昌华因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赔偿死者家属16000元;刘文华因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死者家属14000元。

一审宣判后,唐昌华、刘文华不服,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己没有作案时间,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下作出等理由提出上诉。2004年3月15日,贵州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失去自由18年 未获减刑坚称无罪

今年10月17日,唐昌华的儿子唐天付在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2002年时自己才16岁,在家中亲眼看着警员将父亲带走,“我爸爸最后一句话就是你们一定是弄错人了”。唐天付透露,唐昌华在入狱服刑的18年里,因为认为自己没有犯罪,在监狱中一直拒绝参加狱内劳动,因此未获得任何减刑,“爸爸遵守监规,但是认为自己没有犯罪,所以通过拒绝参加监狱劳动的方式来抗议。”

唐昌华、刘文华两人的作案动机存在疑点。司法判决显示,唐昌华和刘文华是见财起意,谋财害命。但上游新闻记者在唐昌华、刘文华原籍所在的惠水县抵季乡青山村走访时发现,二人当时在村里算“有钱人”,不仅是村里最早出门做生意的一批人之一,也是最先将摩托车开进山里的人。

司法文书显示,唐昌华在被捕之前曾获得了一笔4000元的贷款。唐天付介绍,唐昌华原准备用这笔贷款在贵阳开一家山珍店,唐天付认为,“熊小阳当时是在惠水县城拖板车卖煤巴的苦力人,经济条件比我爸爸和当木匠的刘文华都要差,我爸拿到了4000元贷款却为了170块去杀一个同村老乡,这是正常人干的事吗?”

除了作案动机存疑之外,该案的物证也被认为存在重大疑点。司法判决显示,根据法医的鉴定,熊小阳的死因是窒息死亡,而被认定为导致其窒息的是表面印有“贵州东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胶带。根据贵州省高院采信的唐昌华、刘文华各自作出的3份供述,他们作案所用的胶带是“从惠水街上西门一杂货店购买的”,案卷中附有现场指认照片。

贵州律师周立新义务帮助唐昌华代理申诉,他告诉上游新闻记者,被相关司法判决认定为向唐昌华销售了胶带的老板张安寿,否认自己曾出售过表面印有“贵州东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胶带。10月15日,上游新闻记者在贵州省惠水县一家五金店内找到了当年曾出现在案卷材料中的另一位五金店店主杨殿林的商铺,他非常肯定的表示,因为涉案胶带的特征十分明显,自己的店中肯定没有销售过涉案的黄色胶带,“这个胶带根本不是商品,我们当年肯定没有卖过这种胶带,也没有人来找我们问过情况。”

贵州东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4月9日曾出具一份说明称,2000年10月,因公司下属药业公司业务需要,印制了“贵州东伟药业有限公司”的胶带,但因印刷厂的工作疏忽印成了“贵州东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退回了印刷厂,而谁能接触这些退回厂家的胶带,至今仍未查清。周立新认为,印有“贵州东伟实业公司”字样的杀人工具“封口胶”或许是唐昌华一案的关键。

3 书证证实:嫌疑人被提审后受伤

唐昌华案件的相关卷宗资料证实,法院采信的唐昌华所作的3份有罪供述,形成的时间是在2002年9月24日至27日之间,警方提审记录显示,9月24日至27日,唐昌华、刘文华是在惠水县公安局受审。

唐昌华称,自己在惠水县公安局受审的3天时间里,遭到了侦查人员的殴打。唐昌华在长顺县看守所的同舍“狱友”姚凯、刘昌平,面对唐昌华一审时的辩护律师何健、王荣高调查时表示,唐昌华在长顺县看守所拘留期间,曾经在9月底被带离长顺县看守所3天,唐昌华离开之前身上没有伤痕,但回到看守所后,姚凯、刘昌平称看到“唐昌华整个臀部和大腿前后、膝盖等处全是紫血条块,密密麻麻,惨不忍睹”。案件一审中,时任长顺县看守所所长刘燕兵出具的《证明》显示,唐昌华在被惠水县公安局外提审讯后,唐昌华因伤有一周没有参加看守所内训练,周立新认为,这些证据都是唐昌华受到刑讯逼供的“铁证”。

贵州高院2004年3月15日作出的终审判决中,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12组证据有效,其中7组证据是来自于唐昌华、刘文华和其他证人的证词,而唐、刘二人所作的有罪供述均来自于在惠水县公安局所作的笔录。对于刑讯逼供的上诉理由,贵州高院终审认定,唐昌华、刘文华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侦查机关所制作的录像证实两人被审讯时公安人员没有对其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唐昌华的代理律师周立新表示,审讯录像中唐昌华的表情语气等情态证据,依法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不受监督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和精神恐吓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完全可以控制并操纵犯罪嫌疑人被审讯时的情态的。”

4 存疑的时间点

贵州两级法院的判决均认定,2001年8月11日,唐昌华和刘文华相约到惠水县九门寨找买鸭中间人刘忠光订购鸭苗,当天在惠水街上遇见同乡熊小阳。唐昌华8月12日购买了黄色胶带、红色尼龙绳等工具,随后行凶杀害了熊小阳。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办案机关确定唐昌华、刘文华前往惠水县城订购鸭苗的证据主要依靠中间人刘忠光的证词和唐昌华自己的证词。律师周立新称,上述两项时间证据均存在疑点,相关证人证言、证词中的天气情况与实际天气情况等均存在明显的矛盾。

唐昌华在案所作的笔录中,对于去惠水县城买鸭苗的确切日期均无法确定,只能回忆起是2001年8月的一个周日。唐昌华在监狱中会见律师周立新时表示,自己的证词是被警方“诱供”所取得,“当时警察龙某拿了一个电话费查询清单在我眼前一晃,说他们已经查询了电信局,我打电话订鸭子的时间就是2001年8月12日。”

唐昌华称,自己曾要求看一下通话清单,但是遭到了相关人员的拒绝,自己出于对警方的信任,确认了在惠水县城订鸭苗的时间就是8月12日。唐昌华儿子唐天付认为,根据唐昌华申请的一笔贷款到账时间、气象局记录的天气情况与证人证言等,能够确定唐昌华和刘文华前往惠水县城的时间应该是在2001年8月5日。

10月15日,死者熊小阳的父亲熊忠友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并不知道儿子后事处理情况。/上游新闻记者 胡磊

5 遇害者家属:人不知葬在何处

10月15日,上游新闻记者来到了位于深山之中的惠水县抵季乡青山村,找到了唐昌华、刘文华抢劫一案的被害人熊小阳的父亲熊忠友,面对记者熊小阳葬在何处的问题时,熊忠友的答案是“不知道”。

熊忠友对记者表示,儿子熊小阳被发现死在了县城之后,惠水警方介入调查之后,曾把他带到了公安局调查,警方认为他有重大的嫌疑,“我被带到惠水县公安局之后,警察就问我是不是我杀的熊小阳,问我和我儿媳妇是什么关系,一直问我”。

上游新闻记者在村子里了解到,村里曾有熊忠友和自己儿媳妇的一些传闻,熊小阳当年也因此前往县城打工,熊小阳在县城死后,自己父亲熊忠友就成为了头号嫌疑人,“问了两天,就把我放回来了,喊我自己从县城走回来,我当时就气得不行,”熊忠友表示,因为自己感觉被侮辱了,决心不再管熊小阳的事情,熊小阳下葬等后续事宜自己均未参与。

2002年7月,熊忠友忍不住向警方打听了儿子遇害一事的调查进展,无意提到了唐昌华曾通过自己亲戚劝告不要再搭理熊小阳遇害一事,熊忠友说,“警方马上就觉得有突破了,随即就到村里进行了调查,没好久就把唐昌华抓了,不是他杀的熊小阳,为什么会提醒我亲戚不要管这个事?”熊忠友的眼中,杀害自己儿子熊小阳的正是人在狱中的唐昌华、刘文华,对于唐昌华在狱中拒不认罪、坚持喊冤,熊忠友表示自己并不清楚,“不管怎么样,法院说什么样就怎么样,我们相信法院的判决。”

对于熊忠友称警方是接到他的举报才怀疑唐昌华的说法,唐昌华一方也表示认可,认为正是熊忠友的提醒让警方找到了“突破口”。唐昌华会见律师时曾表示,自己之所以会提醒熊家亲戚不要再参与熊小阳遇害一事,是因为当时警方把调查对象集中于熊小阳的亲戚,他担心和自己关系不错的熊家亲戚因此受到牵连,他没想到这些话让自己进入了警方视线并遭遇了牢狱之灾。

2017年2月17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曾下发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认为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唐昌华、刘文华抢劫并致死被害人熊小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审查建议,但贵州省高院在审查相关材料后,决定不立案再审。上游新闻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已经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唐昌华一案提请抗诉,但因为案件属于疑难案件,目前还没有进一步的时间表。

已经在监狱服刑18年多的唐昌华,因为不愿认罪接受监狱管理,一直没能获得减刑。唐昌华高龄的母亲目前已经卧病在床,吃喝拉撒都需要家人照顾,唐天付说,自己奶奶神志清醒时,说的最多的就是希望唐昌华能够早日回家,“如果认罪服刑了,表现好说不定都出来了,我爸爸就是咽不下这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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