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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依法严惩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发布时间:2020-02-08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司法局

关于依法严惩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通告


渝检通〔2020〕1号


为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社会秩序,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现将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故意或过失传播病毒;来自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与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人员密切接触,故意隐瞒情况,抗拒隔离管理,造成病毒传播严重后果的。

二、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三、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等疫情防控机构的防疫、检疫、治疗、隔离等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等疫情防控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

四、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等疫情防控机构的财物,或者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等疫情防控机构,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生产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或销售明知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情节严重的;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防护服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治的假药、劣药的。

六、恶意编造疫情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信息进行散布、传播,造成人民群众心理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借机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七、利用疫情进行虚假宣传,实施诈骗的;强制截留、强取、强占、强用、盗窃疫情防控物资的。

八、违反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国家有关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违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民生保障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

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捕猎、杀害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一、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随意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十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侵吞、挪用疫情防控款物的;违反款物专用管理制度,挪用用于疫情防控的救灾、优抚、救济款物的。

十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受指派、委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故意瞒报、缓报、谎报疫情,以及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疫情扩大或加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四、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司法局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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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惩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通告


渝检通〔2020〕1号


为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社会秩序,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现将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故意或过失传播病毒;来自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与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人员密切接触,故意隐瞒情况,抗拒隔离管理,造成病毒传播严重后果的。

二、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三、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等疫情防控机构的防疫、检疫、治疗、隔离等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等疫情防控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

四、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等疫情防控机构的财物,或者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等疫情防控机构,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生产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或销售明知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情节严重的;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防护服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治的假药、劣药的。

六、恶意编造疫情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信息进行散布、传播,造成人民群众心理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借机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七、利用疫情进行虚假宣传,实施诈骗的;强制截留、强取、强占、强用、盗窃疫情防控物资的。

八、违反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国家有关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违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民生保障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

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捕猎、杀害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一、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随意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十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侵吞、挪用疫情防控款物的;违反款物专用管理制度,挪用用于疫情防控的救灾、优抚、救济款物的。

十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受指派、委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故意瞒报、缓报、谎报疫情,以及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疫情扩大或加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四、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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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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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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