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和管制的分子可否登记结婚的解答问题》
发布时间:1953-11-12 16:10:01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被判处徒刑和的分子可否登记结婚的解答问题
(法制办字第789号 1953年11月12日)
对被的反革命分子与地主和被判处徒刑宣告的刑事犯,因一般的是罪恶不大,和的目的,主要地是对其进行教育改造,在被或期间,虽多系已剥夺了其政治权利的全部或一部,而结婚则是个人的生活问题。因此,被和判处徒刑的分子要求结婚时,不必由其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即可准其按照婚姻法进行登记结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