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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和管制的分子可否登记结婚的解答问题》

发布时间:1953-11-12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管制的分子可否登记结婚的解答问题 

(法制办字第789号 1953年11月12日)




对被管制的反革命分子与地主和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刑事犯,因一般的是罪恶不大,管制和缓刑的目的,主要地是对其进行教育改造,在被管制或缓刑期间,虽多系已剥夺了其政治权利的全部或一部,而结婚则是个人的生活问题。因此,被管制和判处徒刑缓刑的分子要求结婚时,不必由其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即可准其按照婚姻法进行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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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字第789号 1953年11月12日)




对被管制的反革命分子与地主和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刑事犯,因一般的是罪恶不大,管制和缓刑的目的,主要地是对其进行教育改造,在被管制或缓刑期间,虽多系已剥夺了其政治权利的全部或一部,而结婚则是个人的生活问题。因此,被管制和判处徒刑缓刑的分子要求结婚时,不必由其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即可准其按照婚姻法进行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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