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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桂芝受贿案

发布时间:2020-07-20

韩桂芝受贿案

 

  韩桂芝,女,194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大学文化,原系政协黑龙江省第九届委员会主席,曾任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部长、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2004年11月15日,其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北京市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韩桂芝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移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受理此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05年11月1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韩桂芝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韩桂芝于1993年至2003年间,分别利用担任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部长、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黑龙江省换届领导小组成员及下设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为曹某某等63人或其亲属在职务晋升、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在其家中、办公室等处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397.07万元、港币3.3万元 (折合人民币3.5万元)、美元36.35万元(折合人民币300.7万元)及电动按摩椅1台(价值人民币1.28万元),上述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02万余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桂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韩桂芝犯受贿罪的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韩桂芝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韩桂芝因涉嫌受贿被审查后,坦白了有关部门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被告人韩桂芝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2005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韩桂芝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追缴的赃款及电动按摩椅一台的变价款,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韩桂芝没有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没有提出抗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后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韩桂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核准。据此,2006年1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作出刑事终审裁定:核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韩桂芝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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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桂芝,女,194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大学文化,原系政协黑龙江省第九届委员会主席,曾任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部长、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2004年11月15日,其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北京市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韩桂芝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移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受理此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05年11月1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韩桂芝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韩桂芝于1993年至2003年间,分别利用担任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部长、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黑龙江省换届领导小组成员及下设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为曹某某等63人或其亲属在职务晋升、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在其家中、办公室等处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397.07万元、港币3.3万元 (折合人民币3.5万元)、美元36.35万元(折合人民币300.7万元)及电动按摩椅1台(价值人民币1.28万元),上述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02万余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桂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韩桂芝犯受贿罪的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韩桂芝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韩桂芝因涉嫌受贿被审查后,坦白了有关部门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被告人韩桂芝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2005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韩桂芝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追缴的赃款及电动按摩椅一台的变价款,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韩桂芝没有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没有提出抗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后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韩桂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核准。据此,2006年1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作出刑事终审裁定:核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韩桂芝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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