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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双峰一女子产子抛弃构成故意杀人罪

发布时间:2020-11-23

     一名男婴还没来得及看一眼美好的世界,便被丢弃在公路旁的垃圾堆,在初春的寒夜永远告别了人世。更令人震惊的是,害死孩子的凶手竟然是他的母亲。日前,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对杜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被告人杜某与喻某登记结婚,并于2017年5月生下一名女孩。2018年上半年,杜某通过社交软件结识了株洲男子刘某,杜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刘某多次发生性关系。2019年7月,杜某在中山市某医院检查时发现自己怀孕,刘某知道后希望其把孩子生下来,杜某答应了。

  今年2月1日凌晨2时许,杜某在其娘家产下一名男婴,杜某害怕自己丈夫知道会与其离婚,便将刚产下的活体男婴在没有采取任何保暖措施的情况下连同胎盘装入厕所里的垃圾袋内,之后走到马路上,将装有婴儿的塑料袋朝路边一米多高的垃圾堆丢去。2月9日,杜某丢弃的男婴尸体被村民发现并报警,经鉴定,男婴符合在寒冷及饥饿环境下因羊水吸入性肺炎至呼吸循环衰竭死亡。3月13日,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不履行抚养义务,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被害人丢弃至人迹罕至的场所,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放任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故意杀人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特点是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他人的机体,使其生命在自然死亡时间之前终结。首先,这种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实行正当防卫或执行公务而剥夺他人生命,不构成犯罪。其次,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剥夺的行为方式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如枪击、刀砍、斧劈等,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不给婴儿哺乳致其死亡等;剥夺的手段既可以是徒手,也可以利用工具,或者利用他人,或者利用自然力。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人并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应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处理。最后,本罪是结果犯,即只有杀人行为已经造成被害人的死亡,才构成犯罪既遂。因此,必须注意行为人的杀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成立本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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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婴还没来得及看一眼美好的世界,便被丢弃在公路旁的垃圾堆,在初春的寒夜永远告别了人世。更令人震惊的是,害死孩子的凶手竟然是他的母亲。日前,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对杜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被告人杜某与喻某登记结婚,并于2017年5月生下一名女孩。2018年上半年,杜某通过社交软件结识了株洲男子刘某,杜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刘某多次发生性关系。2019年7月,杜某在中山市某医院检查时发现自己怀孕,刘某知道后希望其把孩子生下来,杜某答应了。

  今年2月1日凌晨2时许,杜某在其娘家产下一名男婴,杜某害怕自己丈夫知道会与其离婚,便将刚产下的活体男婴在没有采取任何保暖措施的情况下连同胎盘装入厕所里的垃圾袋内,之后走到马路上,将装有婴儿的塑料袋朝路边一米多高的垃圾堆丢去。2月9日,杜某丢弃的男婴尸体被村民发现并报警,经鉴定,男婴符合在寒冷及饥饿环境下因羊水吸入性肺炎至呼吸循环衰竭死亡。3月13日,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不履行抚养义务,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被害人丢弃至人迹罕至的场所,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放任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故意杀人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特点是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他人的机体,使其生命在自然死亡时间之前终结。首先,这种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实行正当防卫或执行公务而剥夺他人生命,不构成犯罪。其次,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剥夺的行为方式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如枪击、刀砍、斧劈等,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不给婴儿哺乳致其死亡等;剥夺的手段既可以是徒手,也可以利用工具,或者利用他人,或者利用自然力。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人并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应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处理。最后,本罪是结果犯,即只有杀人行为已经造成被害人的死亡,才构成犯罪既遂。因此,必须注意行为人的杀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成立本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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