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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抚顺按摩师刺死入室者案宣判

发布时间:2020-11-23

      11月8日上午,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于海义故意伤害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于海义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3.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8日2时7分许,被害人吕波酒后来到某足疗休闲馆持手机在门外敲门。被告人于海义在足疗休闲馆一楼足疗室的足疗床上休息,被敲门声叫醒。吕波在店外敲门称要进店足疗,于海义未给其开门。吕波在门外推拽上锁的大门,欲进入店内,于海义返回足疗室取出折叠尖刀返回,并在客厅门口掰开折叠尖刀。此时吕波推拽开大门,通过门厅并扒开门厅与客厅间的屏风,于海义持折叠尖刀刺中吕波腹部一刀,致其倒地。在二楼休息的丛某、王某听到声音来到一楼并拨打120及110,后于海义随120救护车将吕波送至抚顺市矿务局医院,并于医院内逃离,吕波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吕波于凌晨2时许,不顾于海义的劝阻用力推拽已经打烊的足疗室大门,强行进入一楼门厅,于海义针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持刀捅刺被害人腹部一刀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吕波采取强行破门方式入户,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于海义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经查,被害人强行进入的足疗休闲馆为经营场所,并非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案发时,被害人要求进店足疗被拒绝后,强行推拽开大门进入足疗室,属不法侵害行为,但被害人并未实行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行为,且被害人没有携带任何凶器。于海义已认出被害人是曾到足疗店消费过的顾客,在被害人进入门厅时,于海义并非面临严重的不法侵害,却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腹部,其防卫行为并非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故于海义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被告人于海义案发后在亲属劝说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庭审时虽辩解是正当防卫,但承认基本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于海义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

故意伤害罪

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文号:  主席令第80号

发文日期:2017年11月04日

生效日期:2017年11月04日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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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8日2时7分许,被害人吕波酒后来到某足疗休闲馆持手机在门外敲门。被告人于海义在足疗休闲馆一楼足疗室的足疗床上休息,被敲门声叫醒。吕波在店外敲门称要进店足疗,于海义未给其开门。吕波在门外推拽上锁的大门,欲进入店内,于海义返回足疗室取出折叠尖刀返回,并在客厅门口掰开折叠尖刀。此时吕波推拽开大门,通过门厅并扒开门厅与客厅间的屏风,于海义持折叠尖刀刺中吕波腹部一刀,致其倒地。在二楼休息的丛某、王某听到声音来到一楼并拨打120及110,后于海义随120救护车将吕波送至抚顺市矿务局医院,并于医院内逃离,吕波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吕波于凌晨2时许,不顾于海义的劝阻用力推拽已经打烊的足疗室大门,强行进入一楼门厅,于海义针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持刀捅刺被害人腹部一刀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吕波采取强行破门方式入户,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于海义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经查,被害人强行进入的足疗休闲馆为经营场所,并非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案发时,被害人要求进店足疗被拒绝后,强行推拽开大门进入足疗室,属不法侵害行为,但被害人并未实行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行为,且被害人没有携带任何凶器。于海义已认出被害人是曾到足疗店消费过的顾客,在被害人进入门厅时,于海义并非面临严重的不法侵害,却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腹部,其防卫行为并非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故于海义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被告人于海义案发后在亲属劝说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庭审时虽辩解是正当防卫,但承认基本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于海义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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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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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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