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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的机关是?提起公诉和起诉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1-01-11

提起公诉是什么意思,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是什么?接下来由庭立方小编为您解答。

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检察机审查起诉的规定。

提起公诉:是对犯罪进行起诉的重要环节,也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阶段,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起诉活动,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提起公诉,同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这也体现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本条所说的“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认为应当起诉的案件,经全面审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处以刑罚的,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刑事诉讼活动。

于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工作,也是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根据本条的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也就是说,只有人民检察院有审查决定提起公诉的权力。

本条中“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是指监察机关调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经调查、侦查终结后认为应当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凡是公诉案件,非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任何单位都无权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

“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移送的公诉案件进行审查核实,作出起诉决定的过程。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这种审查包括对案卷材料的审查和对据以定罪证据的审查。二是根据全面审查的结果,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释义】

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本条作了修改,增加了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条和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共同构成了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卷移送制度的重大修改。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第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是指犯罪的主要事实,对犯罪主要事实已经查清,但一些个别细节无法查清或没有必要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也应当视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其中,对一人犯有数罪的,如果有一罪已经查清,而其他罪一时难以查清的,也可以就已经查清的罪提起公诉。

第二,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真实可靠,能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取得的证据足以证实人民检察院定的犯罪事实和情节。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这一解释同样适用于本条的规定。

第三,必须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刑罚,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对于同时符合上述三方面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是,作出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并制作起诉书。司法实践中,起诉书主要内容包括: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和时间,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2)案由和案件来源;

(3)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

(4)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及认定的罪名、处罚条款、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

二是,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里所说的“审判管辖的规定”是指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案件,应当依照以上审判管辖的规定作出起诉的决定,制作起诉书,按有关程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对于本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应当向其移送;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应当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三是,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这里的案卷材料、证据,应是全案的证据材料,既包括指控犯罪事实以及表明罪行严重等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也包括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等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对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原则上应当同案一并提起公诉,对有特殊情况不能同案起诉的,必须在起诉书中有关部分加以说明或注明处理情况。

公诉和起诉的区别:

1、概念不同

起诉: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判的行为。

公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调查机关)侦查终结(调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依法定职权进行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对刑事判决进行审查,或依法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活动。

2、适用群体不同

起诉:适用于民事、行政及刑事自诉案件。

公诉:专指刑事案件。

3、案件来源不同

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

起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以上就是关于提起公诉的机关以及要遵守的法律程序的相关知识。如果你还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刑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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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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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检察机审查起诉的规定。

提起公诉:是对犯罪进行起诉的重要环节,也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阶段,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起诉活动,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提起公诉,同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这也体现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本条所说的“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认为应当起诉的案件,经全面审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处以刑罚的,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刑事诉讼活动。

于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工作,也是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根据本条的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也就是说,只有人民检察院有审查决定提起公诉的权力。

本条中“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是指监察机关调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经调查、侦查终结后认为应当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凡是公诉案件,非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任何单位都无权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

“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移送的公诉案件进行审查核实,作出起诉决定的过程。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这种审查包括对案卷材料的审查和对据以定罪证据的审查。二是根据全面审查的结果,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释义】

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本条作了修改,增加了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条和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共同构成了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卷移送制度的重大修改。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第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是指犯罪的主要事实,对犯罪主要事实已经查清,但一些个别细节无法查清或没有必要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也应当视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其中,对一人犯有数罪的,如果有一罪已经查清,而其他罪一时难以查清的,也可以就已经查清的罪提起公诉。

第二,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真实可靠,能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取得的证据足以证实人民检察院定的犯罪事实和情节。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这一解释同样适用于本条的规定。

第三,必须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刑罚,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对于同时符合上述三方面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是,作出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并制作起诉书。司法实践中,起诉书主要内容包括: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和时间,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2)案由和案件来源;

(3)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

(4)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及认定的罪名、处罚条款、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

二是,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里所说的“审判管辖的规定”是指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案件,应当依照以上审判管辖的规定作出起诉的决定,制作起诉书,按有关程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对于本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应当向其移送;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应当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三是,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这里的案卷材料、证据,应是全案的证据材料,既包括指控犯罪事实以及表明罪行严重等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也包括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等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对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原则上应当同案一并提起公诉,对有特殊情况不能同案起诉的,必须在起诉书中有关部分加以说明或注明处理情况。

公诉和起诉的区别:

1、概念不同

起诉: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判的行为。

公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调查机关)侦查终结(调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依法定职权进行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对刑事判决进行审查,或依法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活动。

2、适用群体不同

起诉:适用于民事、行政及刑事自诉案件。

公诉:专指刑事案件。

3、案件来源不同

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

起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以上就是关于提起公诉的机关以及要遵守的法律程序的相关知识。如果你还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刑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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