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才能认定;如果只造成轻微伤或者轻微伤以下的损伤,一般不能以论处。但是,如果具有造成重伤害的故意,但伤害未遂的也应当依照定罪处罚。轻伤的具体标准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第234条第1款是关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刑规定,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1)对伤情程度介于轻、重伤边缘的案件,在处罚时要慎重。轻伤中伤情重的,可按《》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重伤中伤情轻的可按同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处罚。
(2)犯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照《》第37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需要赔偿损失或者作其他处理的,按该条的规定办理。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解释》第138条、第139条和第144条分别规定,①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③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④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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