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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江西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2011(现行有效)

发布时间:2021-04-14

(2011年6月28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就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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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8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就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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