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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定

发布时间:2021-05-31

近年来,集资诈骗的案件频发,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要警惕那些低投资,高回报的事情,不要为了占小便宜吃了大亏,那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的界定?

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

律师解答: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九条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的界定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存=非法吸储,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简称。定义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目前被立案侦查的平台中,绝大部分都是以这个名义立案的,比如钱爸爸、多多理财、联璧金融、唐小僧、零钱罐、普资金融、资邦控股、合时代、发财猪等平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二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公众存款。

目前暴雷的P2P平台,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的,都是第一种情况。P2P平台的身份是信息中介,撮合借款人和投资人的平台,如果平台合规运营的话,资金并未进入到平台的账户中,而是进入到银行存管账户或是借款人账户。

所以,真正的P2P平台从投资人那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属于非法吸存,而是撮合借贷行为。

但是如果平台从投资者那里拿到的钱,并没有进入到借款人那里,而是存在自融行为,把钱用在其它的地方,比如用于关联公司的经营、投资房产或股市等,并且用其中的盈利来给投资人兑付本息,这种行为就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经营不当或者投资失败,无法正常兑付,就会导致东窗事发。

可以说,目前网贷市场真正能100%合规经营的平台寥寥无几,多多少少会存在一些违规的行为,尤其是已经暴雷并且被立案侦查的平台,肯定有问题。只不过随着监管趋严,非法或违规的行为或平台会逐渐减少。

非法吸储的第二种情况针对的是银行这种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金融机构,但是吸储的方法或用途存在违法行为。

比如银行的存款利率有统一规定,央行会规定每一档存款的基准利率,以及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浮动的上下限,但有些银行为了能吸收到更多的资金,会私下里给储户贴息,或者用其它方式擅自提高存款利率。

此外,银行将吸收来的存款用于非法经营,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存储账户等,都属于非法吸储。不过这部分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2集资诈骗

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

具体表现为:(1)卷款跑路;(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它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最近立案的平台中,很少以集资诈骗罪立案的,只有投之家是这种情况。

上周暴雷的投之家,据爆料是卢氏家族布下的惊天骗局,目的就是为了通过收购多家P2P平台达到揽财的目的,性质非常恶劣,所以很快就以集资诈骗罪立案。

而2015年12月被经侦介入的e租宝,平台95%的项目都是假的,高管团队都是被包装出来的,从投资人那里疯狂吸收来的资金被大肆挥霍,这也是典型的集资诈骗。

集资诈骗的情况比较严重,平台不仅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而且集资的目的是为了诈骗,压根就没想把钱还给投资人。集资诈骗的性质要比非法吸储公众存款恶劣,而且凡是集资诈骗行为,往往都兼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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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定

发布时间:2021-05-31

近年来,集资诈骗的案件频发,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要警惕那些低投资,高回报的事情,不要为了占小便宜吃了大亏,那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的界定?

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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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九条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的界定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存=非法吸储,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简称。定义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目前被立案侦查的平台中,绝大部分都是以这个名义立案的,比如钱爸爸、多多理财、联璧金融、唐小僧、零钱罐、普资金融、资邦控股、合时代、发财猪等平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二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公众存款。

目前暴雷的P2P平台,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的,都是第一种情况。P2P平台的身份是信息中介,撮合借款人和投资人的平台,如果平台合规运营的话,资金并未进入到平台的账户中,而是进入到银行存管账户或是借款人账户。

所以,真正的P2P平台从投资人那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属于非法吸存,而是撮合借贷行为。

但是如果平台从投资者那里拿到的钱,并没有进入到借款人那里,而是存在自融行为,把钱用在其它的地方,比如用于关联公司的经营、投资房产或股市等,并且用其中的盈利来给投资人兑付本息,这种行为就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经营不当或者投资失败,无法正常兑付,就会导致东窗事发。

可以说,目前网贷市场真正能100%合规经营的平台寥寥无几,多多少少会存在一些违规的行为,尤其是已经暴雷并且被立案侦查的平台,肯定有问题。只不过随着监管趋严,非法或违规的行为或平台会逐渐减少。

非法吸储的第二种情况针对的是银行这种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金融机构,但是吸储的方法或用途存在违法行为。

比如银行的存款利率有统一规定,央行会规定每一档存款的基准利率,以及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浮动的上下限,但有些银行为了能吸收到更多的资金,会私下里给储户贴息,或者用其它方式擅自提高存款利率。

此外,银行将吸收来的存款用于非法经营,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存储账户等,都属于非法吸储。不过这部分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2集资诈骗

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

具体表现为:(1)卷款跑路;(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它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最近立案的平台中,很少以集资诈骗罪立案的,只有投之家是这种情况。

上周暴雷的投之家,据爆料是卢氏家族布下的惊天骗局,目的就是为了通过收购多家P2P平台达到揽财的目的,性质非常恶劣,所以很快就以集资诈骗罪立案。

而2015年12月被经侦介入的e租宝,平台95%的项目都是假的,高管团队都是被包装出来的,从投资人那里疯狂吸收来的资金被大肆挥霍,这也是典型的集资诈骗。

集资诈骗的情况比较严重,平台不仅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而且集资的目的是为了诈骗,压根就没想把钱还给投资人。集资诈骗的性质要比非法吸储公众存款恶劣,而且凡是集资诈骗行为,往往都兼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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