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斐 严选律师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东莞市
发布时间:2021-06-27
行为人在实施强奸行为的过程中被害人挣脱行为人的束缚,为了躲避强奸而四处奔跑但是不小心跌入水中,被害人不会游泳并向追赶过来的行为求助,但是行为人并没有实施救助,最终被害人溺水身亡,这种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律师解答:以犯罪构成标准来认定罪数形态是我国理论界的通说观点,也是实务界的通行做法。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成立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成立数罪。基于这一原则,结合本案事实,行为人意图强奸被害人,并追赶被害人导致被害人为躲避而失足跌入水中,行为人未给予被害人救助,导致被害人溺水身亡,行为人的行为具备和两个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参见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834号:韦风强奸、故意杀人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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