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凤阳 严选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
发布时间:2021-07-12
乙在某古玩商店购买物品时,误以为某民国时期的普通物品为清代文物,乙一边向店主甲确认该物品是否为清代文物,一边继续察看该物品。由于该物品印有“民国十年制造”字样,所以,乙会立即发现该物品不是清代文物。但店主甲马上走过来,一边用手指掩盖物品的制造年份,一边声称是清代物品,使乙信以为真。甲将物品包装后交付给乙,按清代文物收取货款。甲成立诈骗吗?
律师解答:
(来源:张明楷教授观点)
他人虽陷入认识错误,但在原本可以立即发现认识错误的状态下,行为人通过欺骗行为使其不能或者难以发现认识错误而继续维持认识,进而处分财产,成立法律意义上的欺骗。本案中,甲的行为成立。
法律依据: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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