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店经理A发现B家的走廊上晒着西服,便欺骗本店临时工C说:“B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B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C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A,A将西服据为己有。那么只要受骗者将财物“转移”给行为人就成立吗?
解答:
(来源:张明楷教授观点)
并非只要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导致对方将财产“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就成立,因为也有间接正犯,盗窃犯完全可能使用欺骗手段、利用不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取得财产。本案中C显然受骗了,但他只是A实施盗窃行为的工具而已,并不具有将B的西服处分给A占有的权限或地位。所以,A成立(间接正犯)。由此可见,并不是只要受骗者将财物“转移”给行为人就成立。
法律依据: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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