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建强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7-18
随着人们对商标价值的认同与企业创品牌意识的增强,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假冒他人商标的“搭便车”行为也相伴而生,面对日益严重化、复杂化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出于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市场经济的目的而做出相应规定。那么,与假冒注册商标方式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关系?
律师解说:
以假冒注册商标的方式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并处或者单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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