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以广告代理名义实际运作了两家网站的环保、能源频道,利用在频道内有发布报道的权限,专找煤炭、石油等易出现环境污染问题的企业,指使手下冒充记者采访。将负面稿子发上网站,企业得到消息后,提出广告合作。但因金额过高,企业没有答应。因没收到钱,再次发负面报道。感到压力后,企业再次联系行为人。最终,企业被逼支付各种费用,为的是消除负面报道。那么,以删除企业负面报道为由索要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律师解答: 以在信息网络上删除企业负面报道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第274条的规定,以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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