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行为人以捆绑、拘押等非法手段限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那么婴儿可以成为的犯罪对象吗?
律师解答:婴儿能否成为的犯罪对象学界是有争议的。
限定说的基本主张是婴儿缺乏人身行动能力,不可能基于意思自由做出任何的行动,当然也不能被剥夺人身行动自由。故,不能成为的犯罪对象。
在我国,限定说,正成为有力的观点。周光权就认为,“至于婴儿、高度精神病人、麻醉药施用者等欠缺变更其所停留处所的意思决定能力,完全没有行动自由,不能成为本罪的行为对象”。
李立众也认为,“身体活动自由以意思活动的自由为前提,因此事实上完全没有意思活动能力的婴儿、高度精神病患者以及植物人,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能够自由发出人身行动的人应当具备人的意思自由和行动能力(注意不是民事行为能力)两个部分。人的意思自由是人身自由行动的前提,没有意思自由的支配,人不能做出自由的行动。人的每一个自由行动都是基于自由意思做出的,根本没有意思或根本不能做出意思上决定的人不可能有人身行动的自由。对这种人而言,也不存在着可以剥夺的人身行动自由,其自然不能成为的犯罪对象。人的行动能力是指人在身体行动的意思决定支配下能够做出相应的身体行动。进言之,其是指人能够做出移动身体的意思决定并有条件支配身体按照该意思决定进行行动。缺乏人身行动能力的人,不可能基于意思自由做出任何的行动,当然也不能被剥夺人身行动自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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