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的行为就是我们俗称的没事找事,故意找茬等等,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行为是非常多的,但是一旦触犯了,就会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与的界限是什么?
律师解答:
1、主观特征上不同。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
2、客观上不同。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3、客体上不同。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或者: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可以并处。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或者: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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