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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回彩礼带走继女的行为是构成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

发布时间:2021-08-12

行为人因妻子与其离婚,遂向妻子索要其抚养继女(三岁)所支付的抚养费及结婚时的彩礼钱。协商未果后,妻子带其女回到娘家居住。行为人遂前往妻子娘家看望继女,并带其至小卖部买零食,回到家中后发现家中无人,即带继女离开并在途中通过短信与打电话的方式,告知妻子,要求其支付八万元现金即返还孩子。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

律师解答: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因两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具有相似性,故容易将两罪混淆。两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客观方面上,两罪均系以类似的方式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但实施的暴力程度具有明显的差别,前者的暴力程度远低于后者;犯罪客体上,前者侵犯的系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等人身权利,后者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等人身权利的同时,还侵犯了被害人的公私财产权利;犯罪的主观方面上,前者的主观目的系解决民事纠纷、婚姻家庭矛盾或者经济纠纷,后者系为了索取他人财产或谋取其他不法利益。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为了索回财产或债务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行为人因妻子与其离婚,遂向妻子索要其抚养继女(三岁)所支付的抚养费及结婚时的彩礼钱。协商未果后,妻子带其女回到娘家居住。行为人遂前往妻子娘家看望继女,并带其至小卖部买零食,回到家中后发现家中无人,即带继女离开并在途中通过短信与打电话的方式,告知妻子,要求其支付八万元现金即返还孩子。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剥夺了被害人的自由,但在带走孩子的过程中并未对孩子使用任何暴力。客观上,行为人仅系向被害人的母亲要回其支付的彩礼钱与抚养费,并无索要他人财产的故意。主观方面上,行为人系通过带走孩子来解决家庭纠纷及经济纠纷。综上,行为人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拘禁罪。(参见《刑事审判参考》2014年第3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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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因妻子与其离婚,遂向妻子索要其抚养继女(三岁)所支付的抚养费及结婚时的彩礼钱。协商未果后,妻子带其女回到娘家居住。行为人遂前往妻子娘家看望继女,并带其至小卖部买零食,回到家中后发现家中无人,即带继女离开并在途中通过短信与打电话的方式,告知妻子,要求其支付八万元现金即返还孩子。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

律师解答: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因两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具有相似性,故容易将两罪混淆。两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客观方面上,两罪均系以类似的方式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但实施的暴力程度具有明显的差别,前者的暴力程度远低于后者;犯罪客体上,前者侵犯的系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等人身权利,后者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等人身权利的同时,还侵犯了被害人的公私财产权利;犯罪的主观方面上,前者的主观目的系解决民事纠纷、婚姻家庭矛盾或者经济纠纷,后者系为了索取他人财产或谋取其他不法利益。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为了索回财产或债务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行为人因妻子与其离婚,遂向妻子索要其抚养继女(三岁)所支付的抚养费及结婚时的彩礼钱。协商未果后,妻子带其女回到娘家居住。行为人遂前往妻子娘家看望继女,并带其至小卖部买零食,回到家中后发现家中无人,即带继女离开并在途中通过短信与打电话的方式,告知妻子,要求其支付八万元现金即返还孩子。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剥夺了被害人的自由,但在带走孩子的过程中并未对孩子使用任何暴力。客观上,行为人仅系向被害人的母亲要回其支付的彩礼钱与抚养费,并无索要他人财产的故意。主观方面上,行为人系通过带走孩子来解决家庭纠纷及经济纠纷。综上,行为人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拘禁罪。(参见《刑事审判参考》2014年第3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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