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述洪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8-27
捡了一张信用卡使用的、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是冒用别人的信用卡都可能构成信用卡。那么,抢劫、盗窃信用卡后使用,定什么罪?
律师解答: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当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
(1)抢劫信用卡:不使用,也构成抢劫罪,不计数额,以情节轻重量刑。事后使用,定抢劫罪,抢劫的数额是使用、消费的数额。
(2)盗窃信用卡:普通方式盗窃信用卡后不使用,因为数额不大,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事后使用,定盗窃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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