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10-23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也需要提供很多的证明文件,那么如果在这些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的,就成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律师解答:
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
“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涉及公共安全”,如矿山、水电站、核电站、桥梁、隧道、大型运动场等;其二,“重大工程、项目”,主要是指与民生紧密相连的重大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等。
“致使”要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与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之间具有紧密的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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