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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何区分既遂与未遂

发布时间:2021-10-29

既遂和未遂都是犯罪在形态上的一种体现,那么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何区分既遂与未遂呢?

律师解答:

本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就构本罪,并不要求实际危害后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侵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之后,又窃取了系统中储存的绝密资料和数据或者输入计算机病毒,则又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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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就构本罪,并不要求实际危害后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侵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之后,又窃取了系统中储存的绝密资料和数据或者输入计算机病毒,则又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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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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