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丹 严选律师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发布时间:2021-11-18 来源: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
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必要当面听取各方意见,以依法准确作出审查决定的,可以进行羁押听证:
(一)需要核实评估、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涉及公共利益、民生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等领域,听证审查有利于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
(四)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
(五)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的;
(六)其他有必要听证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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