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私募基金“伪市值管理”操纵证券市场,基金经理能否做无罪辩护?

发布时间:2025-07-23 11:36:06

私募基金“伪市值管理”操纵证券市场,基金经理能否做无罪辩护?

私募基金 “伪市值管理” 操纵证券市场,基金经理能否做无罪辩护,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若基金经理能够通过充分、确凿的证据,严格依据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证实自身不存在参与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主观故意,亦未实施《刑法》所规制的任何操纵证券市场的客观行为,且未造成任何实质性危害后果,未达到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法定构成要件,那么其提出无罪辩护具备坚实的法律依据与事实基础。​
一、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理建议
1)收集证据。基金经理应收集能证明自己未参与操纵行为的证据,如工作记录、通讯记录、决策过程文件等,证明自己对 “伪市值管理” 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不知情或未参与。​
2)聘请专业律师。尽早委托有证券犯罪辩护经验的律师,律师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析是否存在无罪辩护的空间,制定相应的辩护策略。​
3)配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情况,不隐瞒、不伪造证据,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以良好的态度争取有利处理。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