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者极有可能触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罪。若生成的成人小说内容包含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内容,且作者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通过网络售卖、在特定平台发布吸引付费阅读等方式传播这些小说,就满足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例如,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利用人工智能(AI)技术撰写色情小说并牟利案件中,被告人柯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 AI 程序撰写色情小说并发布售卖,最终因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刑。
一、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或者。
2)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图片、文章等达到一定数量,或利用淫秽电子信息获取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即可定罪处罚。如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或利用淫秽电子信息获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等情况。
二、处理建议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者应马上停止利用 AIGC 生成成人小说以及相关的牟利活动,避免进一步触犯法律。
2)主动销毁相关作品。将利用 AIGC 生成的成人小说及其电子数据等进行彻底销毁,防止作品继续传播扩散。
3)自首并坦白交代。主动前往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交代自己利用 AIGC 生成成人小说牟利的整个过程,包括使用的工具、创作的数量、销售渠道、获利情况等,争取从轻处罚。
4)配合调查与鉴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对于司法机关对小说是否属于淫秽物品的鉴定工作予以协助,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