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贸公司利用海关跨境电商 B2B 出口试点低报价格走私,刑事风险隔离难度较大,但并非完全没有可能。关键在于明确责任主体,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行为规范,将个人责任与公司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区分开,从而尽可能隔离部分刑事风险。
一、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理建议
1)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外贸公司应建立健全进出口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规范报价、报关等流程,确保业务操作的合法性。
2)加强人员培训。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负责进出口业务的人员进行法律培训,使其了解走私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刑事风险。
3)明确责任划分。通过公司章程、劳动合同等文件,明确公司管理层、业务人员在进出口业务中的责任,对于违规操作的人员,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避免责任牵连。
4)定期合规审查。定期对公司的进出口业务进行合规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消除刑事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