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对技术侦查获取证据材料的使用范围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信息和事实材料,应当及时销毁;对信息用途加以严格的限制,规定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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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第一百五十条 【技术侦查措施实施原则】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四条 【技术侦查措施取得证据的适用原则】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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