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行为人无故殴打他人后,临时起意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而应认定为。打人行为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非法占有为目的产生于暴力行为之后,因此不能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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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或者: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或者。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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