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刑罚时,暂时釆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法律解析】
1、监外执行全称应该叫暂予监外执行,它是指对于被处、或者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但对于被判处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
2、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应当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或者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