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3-09-11
构成的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一般来说,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3个月至1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最终综合所有从轻、从重处罚情节去量刑。
【法律分析】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定义、量刑】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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