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博刚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23-09-20
根据我国相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狱减刑新规定如下:修正案(八)对减刑的修正 1、 判处 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2、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缓期执行 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修正案第十五条)
【法律分析】
减刑的条件是只要有认真悔改,并且接受教育的改造,确有悔改之意的那么就可以获得减刑的条件;但对于减刑也是有限度的,一般被判或者是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的二分之一,而对于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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