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如果案件重大、复杂,可以延长十五日。若检察院审查案件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且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一、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处理建议
在等待期间,保持电话畅通,以便检察院随时联系。若你是受害者,可关注案件进展,若有新情况及时与检察院沟通。若你是嫌疑人,也可通过律师了解案件动态,配合检察院工作,如实提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