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郊区仓库管理员,知道有人在地下室开设制毒工厂,但是被人身威胁之后收了对方 3 万元,
根据《》第二十八条关于胁的规定,该情形存在显著的辩护空间。行为人虽客观上实施了包庇制毒犯罪的行为(符合《》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构成要件),但其主观故意形成系基于他人胁迫,属于违背真实意愿的犯罪行为。依据上述法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胁迫程度、持续时间、行为参与度等要素,准确认定从轻或免除处罚的具体幅度。
一、涉及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的共犯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处理建议
1)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说明自己被人身威胁以及仓库地下室存在制毒工厂的情况,提供相关证据,如威胁的记录、与对方的接触情况等,表明自己是被迫的。
2)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律师可以从被胁迫这一情节入手进行辩护,强调行为人是在人身威胁下实施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小,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3)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提供制毒工厂的相关信息,如具体位置、参与人员等,争取立功表现,以获得更有利的处理结果。
4)如实交代自己收受贿赂的情况,不要有任何隐瞒,表达自己的悔意,以良好的态度配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