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银行信贷部经理若实施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即便未造成实际损失,亦无法成为其脱罪的法定事由。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的构成要件中,实际损失并非定罪的必要条件,只要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发放贷款,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即已构成犯罪。然而,在司法量刑环节,未造成实际损失这一情节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但绝不能动摇其行为已触犯的定性本质。
一、涉及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对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二、处理建议
1)信贷部经理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贷款发放的规定,规范贷款审批流程,确保每一笔贷款的发放都符合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2)在刑事风控方面,应做好贷款审批过程中的书面记录,包括贷款申请材料、审批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确保所有操作都有迹可循。
3)如果已经实施了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弥补可能造成的损失,主动向单位交代情况,争取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