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公司高管利用 “雅贿” 手段收受玉石字画的案件中,即便相关物品经鉴定为赝品,金额仍需依据受贿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予以认定,且通常以同类真品的市场价格作为参考标准。这一判定原则的确立,是基于行贿行为的本质属性 —— 行贿人是以真品的价值预期实施行贿行为,而受贿人亦是基于对物品真品价值的认知而予以收受。由此可见,赝品的鉴定结果既不影响受贿金额的司法认定,亦无法构成无罪辩护的有效事由。该认定逻辑严格遵循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关于构成要件的规定,对于维护司法裁判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打击新型腐败行为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涉及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至第三条,对的数额标准和情节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处理建议
1)对于受贿的高管,应主动向有关部门交代自己的受贿行为,积极配合调查,退缴受贿所得。
2)司法机关在认定受贿金额时,应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对玉石字画的价值进行评估,参考受贿时的市场行情。
3)公司应加强对高管的廉政教育和监督,建立健全礼品登记和报告制度,防止 “雅贿” 等腐败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