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公司财务总监蓄意实施销毁会计凭证的行为以掩盖挪用资金的违法行径,其 “销毁行为” 已独立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于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的规定,且该罪行须与进行数罪并罚。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国现行会计管理制度的权威性与严肃性,而则直接侵犯了公司合法的财产所有权。鉴于上述两种犯罪行为在犯罪构成、侵害客体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均存在本质差异,依据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分别予以定罪量刑,并依法进行合并执行。
一、涉及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
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九条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原则。
二、处理建议
1)财务总监应严格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不得有销毁、隐匿等违法行为。
2)如果已经实施了相关行为,应立即停止违法活动,主动向有关部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3)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防止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