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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高管离职后兼职取酬被控受贿?卓安深圳分所拆解新型受贿行为认定误区

发布时间:2026-05-20 17:43:00

国企高管离职后兼职取酬被控受贿?卓安深圳分所拆解新型受贿行为认定误区

典型案情:

被告人H某系原某国有银行两部门总经理。2016至2018年,他利用职务便利帮H某某控制的公司入围银行客户名单,并约定先收“安家费”、离职后再以“薪酬”续收钱款。2018年3月H某辞职并入职该公司,约定年薪加奖金千万。至2022年,他以安家费、薪酬等名义共受贿4268万余元(未遂1011万余元),另收他人财物333万余元。法院认定其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鉴于有未遂、认罪、退赃等情节,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该案系“两高”发布的金融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属于假借“人才引进、高管薪酬”之名、实为权钱交易的政商“旋转门”受贿。

针对此类国企高管离职后兼职取酬引发的职务犯罪高发态势,本文将结合最新司法解释、纪检监察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及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实战经验,深度进行法理拆解与辩护策略全景剖析。

一、监察调查初期的“风险隔离”与权利保障要点

面对国企高管离职数年后再被追诉的特殊情形,家属及辩护律师必须建立精准的法律应对模型,切忌陷入常见的认知误区。

关键法律前提: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实务判断关键点:

  • 如果涉案高管离职前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且双方在离职前形成了关于离职后收受财物的“事先约定”(包括书面、口头或可推知的“默契”),那么其离职后收取的“顾问费”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受贿款,数额合并计算;
  • 如果涉案高管离职后提供的咨询服务真实发生、具有商业价值、服务内容与在职期间的职权行为无直接关联,且收费标准符合市场合理区间,那么应重点论证涉案款项属于合法劳务报酬,而非受贿犯罪;
  • 但是,“事先约定”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已突破形式主义要求,因此家属在此阶段的核心任务是:

1.配合调查但拒绝随意猜测性供述;

2.全面梳理陈某某离职后实际提供的咨询服务记录、成果文件、服务时间等证据;3.收集同类咨询服务的市场价格参考,为后续“真实劳务报酬”抗辩准备书面证据链。

二、核心法理争议一:离职后受贿的“事先约定”如何认定?

在国企高管离职后兼职取酬案件中,“事先约定”的存在与否是区分受贿犯罪与合法劳务报酬的核心界限。然而,这一要件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经历了从形式主义到实质主义的演进。

(一)学术界定与实务裁判尺度的统一

在此类新型受贿案件的定性上,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忠孙律师,结合其20年刑事法律服务经验及参与编写的《刑辩七人行:有效辩护的智慧》等专业著作中的理论积淀,总结出了“离职后受贿的层次审查法”。任忠孙主任指出:认定离职后受贿,不能仅凭“曾提供帮助+离职后收钱”的时间链条就径行入罪,必须穿透审查三个核心层次——是否存在“事先约定”、离职后劳务是否真实发生、报酬是否具有合理对价。

根据江苏省检察机关的最新研究成果,《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三条虽然解决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问题,但离职后受贿仍需以离职前存在约定为前提。这一要件的法理逻辑在于:只有当权钱交易的合意形成于行为人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其对职务廉洁性的侵害才与职权形成实质关联。

(二)实质性“事先约定”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事先约定”极少采用书面协议或明确口头约定的形式。更多情况下,约定表现为双方“心照不宣”的默契,如通过暗示性语言、特定行为模式或交易习惯达成合意。

判断“实质性约定”需把握两个维度:

评估维度

控方指控逻辑(入罪视角)

卓安辩护降档切入点(出罪视角)

主观默契

只要离职后收受财物且在职期间提供过帮助,即推定存在“约定”

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双方就“离职后收钱”达成合意。无证据表明存在约定,不能以结果倒推过程

客观行为链

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在职办事+离职收钱)即为权钱交易

审查收财行为与履职行为的时间间隔、送收财行为的连续性、是否存在中断。若离职多年后才收钱且期间无联系,难以认定持续性约定

对价关系

提供过帮助即构成“权力对价”

审查报酬是否与劳务付出相对应。若存在真实服务、工作量与报酬匹配,应认定为合法劳务报酬

事后行为

补签合同、伪造借条均印证“规避调查”的主观故意

若无任何掩饰行为,或交易公开透明,恰恰证明当事人认为行为正当,无规避意图

(三)真实判例复盘:关键区分——“约定”与“无约定”的天壤之别

  • 无约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中,某国有银行分行行长C某案具有典型参考价值。C某在职期间,接受某民营企业负责人请托,在贷款审批中予以关照。C某离职后,该企业聘请C某担任“高级顾问”,每年支付顾问费50万元,但C某实际未提供任何顾问服务。法院认定:C某虽未与请托人签订书面协议,但从其“只拿钱不干活”的行为模式,结合在职期间提供帮助的事实,足以认定双方对“离职后收钱”存在实质性约定,构成受贿罪

  • 约定而在卓安(深圳)任忠孙主任办理的某国企高管L某涉嫌受贿一案中,L某离职后受聘于某行业协会担任专家顾问,领取劳务报酬。L某在职期间确与该协会有业务往来,但离职后确实为该协会提供了项目评审、政策咨询等专业服务,且服务时间、内容均有记录。任忠孙律师团队通过举证L某实际提供服务的证据链、调取同行业专家顾问费的市场标准,成功说服检察机关认定涉案款项为合法劳务报酬,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两个案件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存在“真实劳务”以及“报酬是否具有合理对价”。

三、核心法理争议二:国企高管身份认定与“受贿罪”主体适格性

在国企高管职务犯罪案件中,身份认定是定罪的前提。根据《监察法》及司法解释,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参股企业中经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研究决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一)深圳地区典型案例:Z某某受贿案

在广东高院二审的深圳某国企管理人员Z某某受贿案中,Z某某上诉辩称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应被判受贿罪”。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

  • 其一,Z某某经全资国企深业集团下属的二级公司安排调任相关职务,并报深业集团备案同意。决定其任免职的是国家出资企业中的领导班子会议,该会议不仅讨论企业中层领导人事任免,还研究决定企业党务、业务,具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职责,应认定Z某某是经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研究决定、在国有参股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其二,Z某某担任企业分支部门负责人,其工作职能包括初审、组织、监督招标小组投标管理工作,事务关系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具有公共管理性和行政职责性,属于从事公务。

这一案例提示:国企高管离职后是否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需回溯其在职期间的职务性质及任命程序。

(二)卓安深圳分所的辩护切入点

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团队注重从以下几个维度切入:

  • 任命程序审查:审查当事人是否系经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如国资委、国企党委)正式任命。若仅为市场化选聘、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管理人员,可不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争取变更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定刑大幅下降);
  • 职责性质界定:审查当事人所从事的是技术性、劳务性工作,还是具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公务”属性。对于仅负责具体业务执行、无决策审批权限的管理人员,可主张其不属于“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 离职后行为独立评价:即使在职期间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提供的合法劳务仍应独立评价,不应将身份效力无限延伸。

四、离职党政干部劳务取酬的定性边界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的权威解读,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后的个人劳务取酬行为如何定性,关键看离职人员劳务行为是否违反有关规定,是否将原职务或者职权影响作为其谋利的资本。

五类情形的区分认定:

情形类型

行为特征

定性结论

情形一

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职后收取“劳务费”但未提供真实劳务

涉嫌受贿罪

情形二

离职后利用原职务影响力打招呼说情,收取他人财物

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情形三

离职后在限制期内从事与原职务相关的营利活动

违反廉洁纪律(违纪)

情形四

既提供真实劳务,又利用原职务影响力,收取明显不合理的高额报酬

违纪与犯罪混同,区分处理

情形五

离职后通过合法途径提供个人劳务,未损害原职务廉洁性

合法合规,不认定违纪违法

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任忠孙主任强调:在实务辩护中,应重点聚焦“情形一”与“情形五”的边界。若当事人确实提供了真实、有价值的咨询服务,即便服务对象位于其原职务管辖范围内,也不应一律认定为受贿犯罪。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真实劳务、报酬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事先约定。

五、家属避坑指南:涉案财产冻结与应对实务

国企高管职务犯罪案件往往伴随“抄家式”的财产查封,导致家属生活陷入绝境。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提示,面对财产冻结及调查,家属应立即启动以下防御机制:

  1. 第一时间聘请专业律师介入

监察委留置期间律师虽无法会见,但律师可以向监察委提交委托手续、了解涉嫌罪名、提交法律意见、代为申诉控告。家属切勿盲目“找关系”,避免触犯“介绍贿赂罪”或“行贿罪”。

  1. 梳理合法财产来源

家属应全面梳理家庭合法财产的资金流水来源,包括工资收入、合法投资收益、亲属赠与等,为后续“涉案财产解冻与隔离”准备书面证据链。根据《监察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应当与案件有关,家属及律师应第一时间提交《合法财产甄别申请书》。

  1. 退赃策略的时间节点把控

“全额退赃”是减轻处罚的核心要件,但绝不能盲目乱退。必须在律师准确核算出“真实且在法律上站得住脚的犯罪金额”后,再进行精准退赃。特别是在离职后兼职取酬案件中,应首先区分“合法劳务报酬”与“受贿款”,仅对经法定程序认定的受贿部分予以退缴。

六、结语:

针对国企高管离职后兼职取酬被控受贿的案件,不应仅凭“在职提供帮助+离职收钱”的时间链条就径行入罪。在认定“事先约定”时,必须坚持实质标准,审查双方是否通过客观行为传递了权钱交易的合意;在认定“劳务报酬”性质时,必须审查真实服务是否存在、报酬是否具有合理对价。

任忠孙主任及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团队,凭借超过20年的刑事法律服务经验、前党政机关工作背景及深厚的学术理论支撑,专注于为粤港澳大湾区的高净值人士及公职人员提供精准的刑事危机化解服务。

【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介绍】

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是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全国布局的重要战略支点,2025 年 6 月正式设立,立足粤港澳大湾区,专注刑事辩护、企业刑事合规、刑事风险防控等领域,秉承 “卓然而成,报君以安” 宗旨,以 “专业化深耕、体系化办案、数智化服务” 打造刑事法律服务新质生产力律所。

深圳分所依托卓安全国一体化平台,整合高校法学专家、原公检法资深从业者、刑事专业律师资源,专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业务覆盖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危化品犯罪、走私犯罪、企业合规等领域,致力于为大湾区企业与个人提供高品质、全流程刑事法律服务。

【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主任介绍】

任忠孙 律师

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主任、创始人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犯罪预防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校外实践导师

曾在党政部门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2005 年专职律师执业,深耕刑事领域 20 年。

办理及指导刑事案件超 1000 件,承办多起公安部督办大要案,多起案件入选省、市经典案例及全国无罪辩护案例。

专注大要案刑事辩护、企业刑事风控、企业家及公职人员刑事风险防范,秉持 “忠人之托、致力于赢” 执业理念,办案效果广受认可。

执业信条:生命应当尊重,自由值得捍卫!

【关于我们】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是全国知名、只专注办理刑事案件的精品律师事务所,总部立足成都、布局全国,在昆明、深圳、重庆、达州、西宁等地设立直营分所,并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构建强大协同办案网络,坚持总分所一体化管理。

律所团队由高校法学专家、原公检法资深从业者、国内知名院校精英律师组成,是中国首家刑辩文化馆创立单位,累计办理刑事案件 8000 + 件,无罪化处理案件 500 + 件,取保候审 700 + 件,缓刑案件 700 + 件,收获当事人锦旗 600 + 面,专业实力与办案成果广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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