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非法采矿案件中,涉案矿产品价值较高,并不代表所有指控事实当然成立。是否具有非法采矿的主观故意、开采事实是否清楚、土石方量或矿产品价值鉴定是否科学、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外运行为如何评价,都会影响案件的定罪范围和量刑判断。
本案中,LW被指控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共计6070987元。四川事务所何冰冰律师通过会见、阅卷、类案检索和证据审查,围绕主观故意、开采数量、土石方量鉴定与工程砂石处置性质提出辩护。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笔事实中LW具有非法采矿主观故意的意见未予认定,并对价值4805787元的相关指控事实未予采纳。
案件结果受事实、证据、程序及审理阶段等多重因素影响,不代表任何个案结果承诺。
一、案件概况:涉案矿产品价值超600万元,被依法提起
案例材料显示,被告人LW被指控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涉案矿产品价值共计6070987元,并被以非法采矿罪提起。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3日作出判决。
本案指控涉及两笔主要事实。第一笔与HH建设公司相关项目及蒲LW社区的土石方开采有关,起诉书指控开采数量达11万余立方米;第二笔涉及桥头区域施工中超挖砂石、外运出售等情况。面对数额较高、工程背景复杂、多项事实交织的指控,辩护不能只停留在涉案价值的表面数字,而应逐项审查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
二、案件难点:非法采矿案不能只看“有没有挖砂石”
- 当事人是否明知未取得采矿许可?
非法采矿罪的认定不仅要看是否发生开采行为,还应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主观故意。在涉工程施工、建设项目、土石方处置的场景中,项目主体、施工单位、承包关系、审批手续、岗位权限和现场分工往往较为复杂。参与施工不当然等于知道项目主体未取得采矿许可,更不当然意味着具有非法采矿的主观故意。
- 鉴定报告中的数额能否直接作为指控依据?
矿产品价值、土石方量通常需要勘验、测绘或鉴定确定,但鉴定意见同样应当接受质证。鉴定依据的现场数据是否准确,施工区域与开采区域如何划分,计算方法是否合理,不同参考意见为何选择其一,均可能影响最终数额认定。尤其是鉴定存在多种计算路径时,不能脱离证据基础直接选择对被告人最不利的结论。
- 工程施工中产生的砂石外运出售,是否当然构成非法采矿?
建设工程、道路施工、管网铺设和场地平整可能产生砂石、土石方。即使存在外运、出售情形,也应结合工程是否经批准设立、开采是否服务于工程建设、是否超出工程需要、行为人是否以采矿销售获利为主要目的等因素判断。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存在边界,不能仅凭出现砂石外运即直接作出刑事定性。
三、何冰冰律师的办案过程:先还原事实,再审查证据
接受LW家属委托后,四川事务所何冰冰律师及时开展会见、阅卷工作,了解当事人在项目中的具体角色、对项目许可状态的认知、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不同区域施工内容及相关砂石的使用、运输和处置方式。
针对材料多、专业性强的特点,何冰冰律师团队进行类案检索和相关法律规则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质证提纲和辩护方案。刑事辩护的关键不在于笼统否认,而在于把项目背景、人员职责、施工事实、鉴定数据和法律构成要件放入同一证据框架中逐项检验。
四、辩护思路一:第一笔事实中,主观故意与开采数量均应严格证明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笔事实,何冰冰律师提出,LW主观上并不明知HH建设公司未取得采矿许可,不具有非法采矿的主观故意,因此不符合非法采矿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必须建立在个人行为和个人认识之上,不能以项目整体风险代替对个人主观故意的证明。
对于起诉书指控从蒲LW社区非法采矿11万余立方米的事实,何冰冰律师提出证据不足。相关土石方量鉴定报告给出三种参考意见,而机关采用第三种意见进行指控,存在需要审查的问题。鉴定意见并非孤立证据,应当与现场勘验、工程资料、人员证言和其他客观材料相互印证。
五、辩护思路二:第二笔事实中,应审查超挖事实和工程砂石处置的性质
针对桥头区域相关指控,何冰冰律师提出,LW等人在桥头超挖砂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刑事定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能以推测代替证明。
即使认定存在将挖管网、路基过程中产生的砂石外运出售的行为,也应进一步审查工程项目的批准情况、砂石产生的原因、行为性质及法律边界。对于经批准设立的工程项目,施工中产生矿石的处置应当结合具体事实判断,不能跳过工程背景和行为目的直接作出犯罪评价。
六、办案结果: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相关高额指控事实未获采纳
2023年11月3日,人民法院对LW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作出判决。法院采纳了何冰冰律师关于第一笔指控事实中不能认定LW具有非法采矿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
对于机关指控LW非法采矿、矿产品价值达人民币4805787元的相关事实,法院未予采纳。当事人最终依法获轻判。
本案并不意味着同类案件必然获得相同结果。但它提示我们:面对数额较高、工程背景复杂的非法采矿指控,仍应坚持审查主观故意、开采事实、鉴定基础和行为性质,不能让表面数额替代对证据的严格判断。
七、卓安优势:非法采矿案件中,专业辩护体现在哪里?
四川事务所长期专注刑事法律服务。面对非法采矿案件,坚持罪构成出发,审查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的开采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证据能否形成闭环以及价值认定是否具备充分依据。
卓安重视证据与鉴定的结构化审查。对于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测绘数据、鉴定报告、工程合同、施工文件、资金流水和人员证言,律师需要审查其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尤其关注鉴定方法、基础数据与最终数额之间是否存在逻辑断裂。
卓安也重视工程背景与个人责任边界。谁负责项目决策,谁掌握许可手续,谁安排施工,谁控制运输销售,谁只是按照岗位参与工作,都应当以证据为基础分别判断。让当事人只对本人实施、本人明知、本人应承担的行为负责,是刑事辩护应当坚守的底线。
专业有力度,服务也应有温度。在依法审查证据和提出辩护意见的同时,重视让家属了解案件进展、核心争点与合法应对边界,让家属在复杂程序中获得更清晰、更可预期的判断。
八、家属常见问题 Q&A
问题一:没有采矿许可证,只要挖了砂石就一定构成非法采矿罪吗?
【卓安解答】不一定。需要结合是否属于采矿行为、是否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是否达到追诉标准、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以及证据是否充分等因素综合判断。在工程施工场景中,挖方、土石方处置与传统采矿可能交织,不能不经审查直接等同。
问题二:鉴定报告认定矿产品价值很高,还能不能提出异议?
【卓安解答】可以依法审查。鉴定报告是重要证据,但并非不能质证。律师可围绕鉴定依据、现场数据、计算方法、参考标准、结论选择及其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提出审查意见。家属不应只看最终金额,而应关注该金额是如何形成的。
问题三:工程施工中把多余砂石卖掉,会不会被认定为非法采矿?
【卓安解答】存在风险,但不能一概而论。需审查工程是否经过批准、砂石是否因工程施工产生、是否超出工程需要、是否以采矿销售获利为主要目的,以及外运出售的具体数量和性质。具体边界必须由证据和行为模式决定。
问题四:家属可以准备哪些材料?
【卓安解答】可以依法保存、整理施工合同、项目审批资料、岗位职责材料、工程往来文件、付款凭证及与个人实际职责相关的客观资料。但不得删除聊天记录、转移资金、补造合同或审批材料,也不得联系同案人员、统一说法。
结语
非法采矿案件的关键,不只是有没有开采行为,而在于每一项开采事实是否清楚、每一份鉴定意见是否可靠、每一名参与人员是否具有相应主观故意,以及工程施工行为与刑事犯罪之间的边界能否被准确厘清。
LW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中,四川事务所何冰冰律师围绕主观故意、土石方量鉴定、开采事实和工程砂石处置性质进行系统辩护,推动法院对部分高额指控事实未予采纳,并依法为当事人争取轻判。
本文基于公开案例材料改写,相关信息已作脱敏处理,仅供刑事实务交流参考,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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