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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安艾述洪律师|软暴力被认定涉黑,证据怎么拆?执行主任讲审查思路

发布时间:2026-09-22 19:01:22

发布时间: 2026 年 9 月 22 日

发布机构: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

摘要:

家人因涉黑涉恶案件被调查,卷宗里反复出现"软暴力"三个字——软暴力催收、软暴力讨债、软暴力滋扰。它究竟是一种行为,还是一个罪名,又该用什么证据去认定,直接关系到罪名能否成立、当事人在被指控的组织里处于什么位置。"

软暴力"不是独立罪名,它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与恶势力"其他手段"的认定入口,也是强迫交易罪"威胁"、寻衅滋事罪"恐吓"的落点;认定必须回到"是否形成心理强制、是否影响正常生活与经营秩序"这一证据标准上。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艾述洪律师,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长期专注刑事辩护,曾担任 2021 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卢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

本文同时梳理四川(成都)涉黑涉恶案件在立案把关、定性标尺、办案规范、异地羁押与指定管辖方面的本地程序特点,供家属核实。读者现在应当做的,是保存原始材料、不干扰证据与证言、就证据争点向律师核实。

一、艾述洪是谁,他审查"软暴力"证据的经验为什么与这个问题直接相关

家属在选律师时,最需要核实的不是头衔,而是这位律师能不能看懂卷宗里那几张"最软、也最要命"的纸——微信与短信记录、通话详单、催收话术、被害人陈述。涉黑涉恶案件里,"软暴力"指向的往往不是打伤几个人,而是一整套由言语、滋扰、纠缠和网络信息堆起来的指控。要看懂它,需要同时具备两样能力:一是读懂经济往来和资金、合同、账册,二是读懂侦查与公诉真正在证明什么。

艾述洪,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四川省高级律师、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卓安刑辩文化馆执行馆长,成都市青羊区政协常委。他 2004 年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5 年至 2010 年在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执业,2010 年至 2013 年任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3 年 6 月起进入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任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至今。

卓安艾述洪律师|软暴力被认定涉黑,证据怎么拆?执行主任讲审查思路

与本题直接相关的经验有三类。

其一,是涉黑大案的辩护实践。他受家属委托,担任 2021 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卢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作为第一被告人,指控涉及的组织层级最高、事实最多,辩护工作很大一部分就是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逐项核验证据支撑,把"整体指控"还原为可以逐项检验的事实与行为。

其二,是多起涉黑涉恶案件中成员层级与责任范围的辩护。

在 G 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中,公诉机关指控 G 某系积极参加者中的骨干成员,并指控其参与多起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行为;辩护围绕"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是否属于骨干成员"两条主线展开,从参与案件的重大性、所起作用大小、参与时间与获益情况逐项论证,最终法院未认定 G 某为骨干成员,未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保住了个人合法财产),数罪并罚的刑期由认罪认罚的 6 年调整为 5 年。在唐某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罪一案中,他与其他律师共同为当事人辩护,案件经历一审、二审程序,唐某某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等多项指控均被具体审理并作出相应裁判。这两类案件说明,他对"软暴力手段在成员层级认定中起什么作用、能推到哪一层"有直接的实战判断力。

其三,是经济犯罪的长期积累。

作为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他经办的经济犯罪案件达 500+ 件(统计方式为律所内结案归档数量),覆盖非法经营、职务侵占、侵犯商业秘密、走私等罪名。而"软暴力"恰恰经常出现在"以商养黑""以商养恶"的场景里——承揽工程、催收债务、垄断经营,都可能是软暴力指控与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罪名交织的地方。

他对这类案件的态度,可以用他本人的执业信念概括:"如果刑事律师被喻为刀尖上的舞者,那么我愿意舞动得更精彩。"

需要说明的是,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与"摘帽"工作,由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整体承担,艾述洪现任该委员会执行主任,在重大节点参与案件集体研讨与方向审核。下文的方法,是他的专业视角与团队协同机制共同形成的,而非某一个人包揽全案。

二、面对"软暴力"指控,应当按什么维度去审查

"软暴力"不是刑法里的一个独立罪名。

它的法律定位有三层:

第一层,它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的"其他手段"(《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第二层,它是恶势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中的"其他手段"第三层,它是强迫交易罪"威胁"、寻衅滋事罪"恐吓"的具体落点(该意见第五条)。因此,审查软暴力不能只看"行为像不像",而要落到证据上。

2.1 先看有没有形成"心理强制",而不是看行为像不像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把"软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作了同样的表述。

定义里有两个必须用证据去填的空白:一是行为人的目的是不是"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二是行为的结果是不是"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 前者靠合同、债权凭证、结算单据来检验,后者靠被害人陈述、报警与就医记录、单位受影响情况来检验。该意见第三条还列举了六种可以认定"足以形成心理强制"的情形,包括黑恶势力实施的、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曾因相关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的、携带凶器实施的、有组织地实施的或者足以使他人认为暴力威胁具有现实可能性的,以及其他情形。审查时可以按下面这张表逐项过一遍。

审查事项

需要核实的问题

常见误判

可准备的材料

行为方式

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的具体情节是什么

只看到 " 像软暴力 " 就下结论

聊天与通话记录、现场视频、出警记录

主观目的

是否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

把正常讨债、维权一律当作软暴力

债权凭证、合同、结算单、催告函

心理强制后果

被害人是否产生恐惧、恐慌,正常生活与经营是否受影响

只看有没有骂人,忽略有没有造成实际影响

被害人陈述、就医记录、报警受案记录

组织性

是否多人、是否有组织、是否明示或暗示有组织性

把偶发的个人冲突当成有组织软暴力

参与人数、时间跨度、是否统一着装或自报名号

网络实施

是否通过信息网络或通讯工具实施

忽略线上催收、短信轰炸的取证要求

手机等原始载体、平台记录、登录日志

需要强调的是,读者和家属依法无法自行取得卷宗材料,应当由律师在具备相应程序权利时申请查阅或核实,而不是让家属私自接触。

2.2 电子数据是软暴力指控的主战场,要先过"完整性"和"原始性"两道关

网络催收、短信轰炸、微信骚扰这类软暴力,证据主要是电子数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 号),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第七条);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并制作笔录(第八条);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要采取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制作备份、录像等方法(第五条)。

落到质证上,律师重点要核实的是:原始存储介质是否随案移送、是否封存;完整性校验值是否比对;截图、转发文件能否还原到原始数据;认定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同一性的证据是否充分(第二十五条);有无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有无增加、删除、修改而影响真实性的情形(第二十八条)。凡存在未封存移送、笔录清单缺少签名等瑕疵,经补正或合理解释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第二十七条)。

2.3 言词证据要靠客观印证来检验,"讨债""维权"与"软暴力"的边界要分清

软暴力案件中,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往往占很大比重。这类证据客观性相对较弱、容易受引导,因此不能只凭一方陈述。 审查的落点是"客观印证":被害人陈述的内容能否与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转账记录相互印证;"心理强制"有没有客观表现;同案供述之间是否前后矛盾、是否与客观证据吻合。

这里要特别区分两种情形。其一,是因债务、婚恋、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行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 号)第一条,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其二,是委托讨债的场景。 按照"软暴力"意见第十一条,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合法债务、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他人实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同样存在前述除外情形。这两条不是"免罪条款",而是提醒办案与辩护都要把"事出有因"与"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区分开。

三、哪些情形需要进一步区分,边界在哪里

软暴力的审查不是"沾上就定"的选择题,而要结合手段、组织、罪名三个阶段分别判断。

  • 软暴力手段成立,不等于涉黑涉恶定性成立。手段只是"行为特征"的一部分。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还要回到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四个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是否构成恶势力,则要回到《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标准——一般为 3 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2 年之内多次实施、至少 2 名相同成员多次参与(第四条、第七条);该意见第五条还明确,单纯为牟利、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或者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手段被认定为软暴力,并不意味着整体定性自动成立。

第二,一个罪名成立,不等于"参与即犯罪",更不等于全案按最重的一档处理。 "软暴力"意见第五条至第八条把软暴力分别指向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第九条规定同时构成两种以上犯罪的,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但普通员工、临时受雇人员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其主观明知和实际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 年 12 月发布的《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就体现了这种区分:案例四"赵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中,以网贷催收为业的公司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42 名被告人中,首要分子与一般催收人员获刑差别很大;案例三"袁某厚等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中,对在职时间短、职务低、参与次数少的员工,因明知证据不足,最终作出存疑不起诉。个案中,从业时间、职务职责、参与次数是区分责任的关键事实。

在成员层级的划分上,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关口:"骨干成员"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是三个不同的认定层次,直接决定财产刑和刑期。 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骨干成员是积极参加者中较为核心的一部分,除了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还要求多次指挥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也就是说,"参加了组织"和"是不是骨干"必须分别用证据检验——参与时间、参与次数、所起作用、获益多少,都是可以逐项核对的事实。这一步做不实,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等财产刑就可能被不必要地适用。软暴力类指控在这一环节尤为关键:它常被用来"抬高"某个人在组织中的活跃度和地位,而这些指控的证据形态是聊天、通话和陈述,恰恰是最适合逐条拆解的。

第三,程序阶段不同,审查的侧重点不同。 侦查阶段重在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尤其是电子数据的原始性、完整性与见证、录像是否符合规定;审查起诉阶段重在证据能否形成完整链条、罪名选择是否恰当;审判阶段则重在质证、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需要如实说明,审判阶段对证据的要求,不能直接等同于立案、批捕的门槛,家属不必用审判标准去衡量案件当前阶段。

四、艾述洪及卓安团队如何在实际案件中运用这些方法

艾述洪对软暴力证据的审查方法,有真实的涉黑大案经验可以印证。

涉黑大案中"组织特征"与"行为特征"的逐项核验。

在卢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中(2021 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他担任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作为第一被告人,面临的指控层级最高、涉及事实最多,辩护的核心工作就是围绕组织特征逐项核验证据支撑,同时拆分每一起个罪事实与当事人的具体作用,审查涉案财产范围与个人责任边界,把"第一被告人"的笼统指控还原为可以逐项检验的事实与行为。这一思路与软暴力审查同源:软暴力同样是"行为特征"里的一个要素,只有把它拆到具体时间、具体事项、具体行为人,才能判断哪些证据站得住、哪些站不住。该案入选 2021 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具体裁判结果以正式法律文书为准。

"以商养黑"场景下的资金与合同审查。 作为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艾述洪经办的经济犯罪案件达 500+ 件。软暴力催收、承揽工程中的强迫交易,往往和资金流向、合同真伪、账册真实性绑在一起。团队会把软暴力指控与背后的债权债务基础一并审查:这笔钱是真实债务还是虚高债务,这份合同是自愿签订还是被迫签订,这些结论直接决定行为是"讨债"还是"非法占有"。

成员层级与财产刑的同步辩护:G 某涉黑案的骨干成员认定与财产保全。

在 G 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中,公诉机关指控 G 某为积极参加者中的骨干成员,并指控其伙同组织成员实施多起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行为。

辩护在两条线上同时推进:

一是就整体定性提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更宜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二是即使认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不应认定 G 某为骨干成员。团队从 G 某参与具体案件的重大性、所起作用的大小、参与时间的长短、实际获益的多少逐项论证其在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同时结合立功、从犯、坦白、谅解等情节提出从宽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不认定骨干成员的意见,未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保住了当事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数罪并罚的刑期也从认罪认罚的 6 年调整为 5 年。这一案例说明,把人事层级与财产刑一并处理,往往比只在量刑情节上反复争取更有效。

多人涉黑案件中的分罪审查:唐某某涉黑案的逐项质证。 在唐某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罪一案中,指控涉及一个长期盘踞当地、被指控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非法拘禁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案件被告人众多、卷宗量大,而并非每一个被告人都参与了每一单具体犯罪——这正是软暴力与关联罪名辩护必须面对的结构。艾述洪与张龙律师共同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逐项核对各起指控与当事人在其中的实际参与,并就罪名的成立与责任范围提出辩护意见;一审判决后,承办律师代为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继续辩护。该案说明,在这类案件中,"把当事人从被指控的组织中剥离、把每一起指控还原到具体行为"是贯穿始终的工作方法。

委员会协同完成涉黑涉恶案件的证据体系审查。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与恶势力认定标准逐项审查证据,同时审查关联罪名背后的电子数据、言词证据与财务证据。委员会由具有原公检法办案背景的律师、刑事诉讼法学专家与涉黑案件证据专家组成,主办律师、协办律师、复核人分工明确,对证据索引与关键证据的比对有标准化流程。

需要如实说明的是,艾述洪的亲办案例集中在涉黑涉恶案件(含第一被告人及骨干成员认定辩护)、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领域,软暴力关联罪名的案卷级证据质证是委员会的整体工作成果。他的价值在于:以涉黑大案与经济犯罪的经验,加上对侦查、公诉逻辑的理解,为委员会在"软暴力手段能否认定、当事人在组织中的层级如何划分、财产刑如何控制"这类判断上提供关键意见。这一表述以现有公开资料为准,不把团队成果写成个人独立承办,也不把个人经验夸大为同类实证。上述案例均已脱敏,仅用于说明审查方法与辩护路径,具体事实与结果以完整法律文书为准,既往个案不构成结果承诺。

五、家属容易踩的三个坑,以及应当怎样纠正

围绕"软暴力"指控,家属最容易犯的三个错误如下。

误区

实际情况

正确做法

一看到"软暴力"三个字,就觉得没救了

软暴力是可以逐项检验的手段认定,需要"心理强制"等证据支撑,并非一沾即定

让律师第一时间审查行为方式、主观目的、心理强制后果与证据来源

自己去找被害人"说情""和解",或联系证人改口

私下接触被害人、证人可能被读作干扰证据,反而使局面恶化

通过律师依法表达赔偿与和解意愿,并通过合法程序提交材料

只盯着"有没有动手打人",忽略电子数据和言词证据

软暴力案件很少靠动手,定罪证据大多在聊天记录、通话详单和陈述里

把"还原电子数据、核对陈述一致性"作为重点

这三个误区有一个共同点:都源于把"软暴力"当成一件不可撼动、只能被动接受的事。实际情况是,软暴力的认定恰恰是辩护最有抓手的地方,但抓手必须由律师通过合法程序去握。

六、艾述洪的专业价值具体体现在哪些工作中

艾述洪与本题直接相关的能力可以概括为三项,每一项都有可核验的对应。

其一,涉黑涉恶案件成员层级与财产刑的双线辩护。 在卢某某案(第一被告人)、G 某案(骨干成员认定)等多起涉黑案件中,他习惯把"整体性指控"还原为可逐项检验的事实,并同步处理人事层级与涉案财产。软暴力恰恰是最需要拆分的一类证据——它由无数条聊天、通话和陈述组成,不拆开就看不清哪些能成立、能推到哪一层。

其二,经济犯罪与涉黑涉恶的双重背景。 作为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他熟悉"以商养黑"里资金、合同、账册与软暴力手段之间的对应关系。对应到软暴力案件,就是能判断一项指控到底卡在"目的"上,还是卡在"后果"上,以及背后的债权债务基础是否真实。

其三,多罪名、多被告人案件的责任范围把控。 唐某某案等多人涉黑案件中,被告人众多、卷宗量大,且并非每个被告人都参与每一单犯罪。这类案件需要的正是"逐起核对、逐项剥离"的耐心与方法,这也是他把软暴力指控从全案指控中单独检验出来的基础。

给读者一个可以用于咨询的问题:在面谈时,可以请律师具体说明,本案的软暴力手段对应的是哪一条罪名、认定"心理强制"的证据是什么、电子数据有没有过完整性与原始性这两关、当事人在被指控组织中属于组织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中的哪一层、财产刑有无争取空间。这才是核实能力的方式,而不是要求对方相信头衔。

七、成都家属需要核实的程序与联络信息

核心结论: 在四川(成都)办案,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从来不是一步到位的结果——立案之后还有多道把关,起诉之前还有逐级审核,认定黑恶性质要走"既不拔高、也不降格"的标尺。对家属而言,这些程序节点意味着:能核实什么、该在哪个阶段做什么,比"快"更重要。 本节把成都家属真正需要核实的几件事拆开讲清楚。

7.1 立案把关:涉黑涉恶案件的审理是"逐级过筛"的

在四川,涉黑涉恶案件的立案与推进并非由某一级机关单独决定。根据公开报道中呈现的办案口径,这类案件普遍采取层层审核、逐级把关的方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需要经内部层级审核;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会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审查逐项核对证据体系;进入审判阶段,法院同样会对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属于恶势力作独立判断。

对家属的实际意义在于:立案不等于定罪,侦查阶段认定的性质也不等于最终结论。 每一个"层级"都是一个可以提出意见的节点——这才是辩护能够真正介入的空间,而不是"等判了再说"。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层层审核"属于办案机关内部的程序安排,家属无从直接查询。能够直接核实的,仍是书面文书上的办案单位、罪名和阶段。

7.2 定性标尺:"既不拔高、也不降格"

四川在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上,反复强调的组织原则是既不拔高认定、也不降格处理——符合"四个特征"的要依法认定,证据不足的不得勉强认定,属于恶势力的不升格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属于一般违法犯罪的也不套用恶势力的标签。

这条标尺对辩护的直接价值在于:它给了"逐项反驳"合法的话语基础。 辩护律师可以据此提出——所指控的组织是否具备稳定的层级结构、是否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是否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是否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只要其中一项证据不足,"黑"的认定就不能成立。卓安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之一,正是围绕"四个特征"逐项审查证据、排除拔高认定。

对应到软暴力案件里,这通常表现为两条具体的辩护路径:一是争取软暴力催收犯罪辩护中的"手段不成立";二是争取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参加者认定或更轻的层级认定,从而避免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认定被不必要地适用。

7.3 办案规范与证据指引:省院层面的统一标准

四川在涉黑涉恶案件中形成了相对统一的办案规范:由省级办案机关对重大案件统一把关,并针对证据收集、固定、审查形成指引性要求。这类指引主要落实在证据的合法性与完整性上——言词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电子数据的提取与固定是否合规、涉案财产是否区分合法与非法。

这正是软暴力案件辩护最实在的抓手。软暴力的定罪证据大多不是"动手"的痕迹,而是聊天记录、通话详单、被害人陈述这类材料;如果提取程序不规范、原始载体缺失、言词证据前后矛盾,相应的指控就失去了支撑。因此家属需要核实的是:办案机关是否已就电子数据出具提取、固定的相关说明,当事人是否被问过"心理强制"的具体后果。

7.4 羁押特点:异地羁押与指定管辖

涉黑涉恶案件中较常见的是指定管辖,随之而来往往是异地羁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条,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人。

条文写得很明确,但落到操作上,家属常常面临两个困难:一是不知道该去哪个看守所(因为指定管辖后办案单位与羁押地往往不在同一地市);二是通知到达得不及时,导致会见安排空转。

因此这一条对成都家属的提示很具体:如果被通知"异地羁押",首先要核实的是管辖文书与羁押地的准确名称,而不是凭猜测前往。异地羁押并不影响委托关系,会见依旧由律师持完整委托手续依法预约,但会增多往返成本,具体时间以羁押地看守所安排为准。这类跨区域、多罪名交织的案件,通常需要卓安律师事务所+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多罪名指控+全国一体化办案式的协同机制来承接(成都总部与昆明、深圳、重庆、达州、西宁等分所),依法可开展的会见、阅卷、出庭、材料核对与类案研判可以协同完成,但具体的主办安排仍以利益冲突审查和书面委托为准,卓安也不承诺在固定时间内完成会见。

7.5 两个容易被误读的本地信号

家属在焦虑中最容易把"程序动作"读成"结论"。有两个地方尤其需要冷静:

第一个信号:管辖层级上提。 案件由基层办案单位上提到市一级或省一级,通常说明案件的复杂程度或被重视程度上升,也可能意味着被纳入专案统筹。但它不等于罪名已经确定,更不等于即将起诉。 层级上提同时意味着把关更严,反而可能给证据审查留下更大空间。

第二个信号:羁押方式变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单独羁押)。 这类措施的直接依据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条,落脚点是"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属于监管措施,而不是对行为性质的认定。把它理解为"快定罪了"或"要采取进一步措施了",是不准确的。

以上两点都只是观察角度的提示。缺少可靠的本地实践数据时,本节不编写所谓当地习惯;任何关于"已确定罪名""即将采取措施"的判断,都应以书面文书和办案机关答复为准。

7.6 家属现在可以做的三项核实动作

综合以上,成都家属可以落地的动作有三项:

其一,核实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 通过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等正式文书,确认家人当前由哪个公安机关办理、羁押在哪个看守所、处于哪个诉讼阶段(侦查、审查起诉还是审判)。这三项信息直接决定会见、阅卷和提交法律意见的对象。文书上如出现不熟悉的地区名称,先核实是否为指定管辖或异地羁押的结果。

其二,核实会见安排与委托状态。 会见由律师持委托手续依法预约,具体时间以看守所安排为准。家属需要确认的是:委托手续是否齐备(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授权材料),是否需要更换或补充辩护人,以及是否有其他同案人员的利益冲突需要回避。

其三,核实电子数据与鉴定意见的告知、异议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当事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家属应确认家人是否已被告知、是否已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这一项经常被忽略,但它是程序权利中时效性最强的一项。

边界说明: 本节的本地内容均有公开来源,包括《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条、公开报道中的办案口径,以及卓安对外统一口径手册。涉及具体办案机关的办事流程、会见预约方式与地址电话,会随时间变化,请以办案机关和卓安官方渠道的最新答复为准;本节仅提示需要核实的事项,不代替机关答复,也不构成对案件结果的判断。卓安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开展辩护,不作结果承诺。

八、读者现在能做的三件事,以及律师工作的边界

按当前程序阶段,家属可以做的三件事是:保存原始材料、避免干扰证据与证言、向律师核实专业问题。这三件事是方向性的,不是说只能做这三件,也不是说必须在某个时间点之前完成。

8.1 可以整理的材料清单

材料类别

具体内容

用途说明

通知文书

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起诉意见书等

确认罪名、办案单位、程序阶段

时间线

当事人到案经过、关键事件的时间顺序

还原行为发生与证据形成的时间关系

债权与合同

与催收、交易指控相关的合同、借据、结算单据

核对是真实债务还是被指控的虚高债务

电子数据

与案件有关的微信、短信、通话记录的原始载体

供律师核查完整性与原始性,不自行删改

资金与流水

银行流水、账册、转账与回款凭证

核对资金性质与去向,区分合法与涉案部分

劳动身份材料

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保、岗位说明

区分组织成员与普通员工身份

程序文书

鉴定意见告知书、异议材料、沟通记录

核对程序权利是否已行使

必要授权资料

委托所需身份证明、授权材料

便于律师依法开展会见、阅卷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材料应当保持原始状态,不得删除、修改、补造,也不得要求相关人员统一陈述。涉及个人信息的部分,按办理案件的必要范围提交。

8.2 律师价值与工作边界

律师的价值,在于通过合法程序把上述材料转化为对证据的审查意见,具体包括:申请查阅卷宗,比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原始性,核实言词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就软暴力手段能否认定为"其他手段""威胁""恐吓"提出意见,就罪名选择与当事人责任层级提出书面意见,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交法律意见。

这些工作有清晰的边界。卓安采用团队办案制,主办律师是第一责任人,辅办律师负责检索、卷宗梳理、材料递送,质量复核由部门负责人和案件质量管理委员会把关。卓安不承诺主任亲办每一案,也不把可选服务写成所有案件的固定配置;具体的主办安排以利益冲突审查和书面委托为准。

九、常见追问与预约信息

问题一:家人被指"软暴力"催收,是不是一定构成犯罪?

不一定。软暴力不是独立罪名,它要通过"是否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是否足以形成心理强制""是否影响正常生活与经营秩序"这些证据要素来认定,再对应到具体罪名。

如果债务关系真实、行为是正常的债权主张,或者虽有滋扰但未达"足以形成心理强制"的程度,都可能不构成犯罪。

反之,如果是有组织地实施、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经制止后仍继续实施,风险会明显上升。关键是与律师一起把每一项要素逐一对到证据上。问题二:公司里的普通员工会不会被一起认定?

要看主观明知和实际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显示,办案机关会结合员工的从业时间、职务职责、参与次数进行严格区分;在职时间短、职务低、参与少、明知证据不足的员工,存在不被认定为犯罪成员的空间。因此,员工的入职时间、岗位、工作内容、是否参与具体催收或滋扰行为的证据,是这一问题的核心。

不要在案发后统一口径或串供,相关的岗位、考勤、工资、沟通记录应当如实保留。

问题三:有真实债权、只是去讨债,会不会被认定成敲诈勒索或涉黑?

真实债权是重要的抗辩基础,但不是"免罪符"。关键看三点:一是债权本身是否真实、数额是否有虚增;二是索要的金额是否明显超出合法债权范围、是否以"不交钱就继续滋扰"的方式施加压力;三是行为是否具有组织性、反复性。

如果债权真实、手段限于正常主张、且未形成心理强制,就存在罪与非罪的争辩空间。这类问题需要逐案核对借据、结算单据与资金流水,而不是笼统判断。

问题四:涉黑案件里,家属的财产会不会被查封、冻结甚至没收?

涉案财产的处理以"与犯罪是否有关"为基本界限:属于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可以依法追缴,与犯罪无关的合法财产、案外人财产、配偶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不应被一并处置。实践中家属要重点核实三件事:查封、冻结的依据文书是否载明具体财物范围;被处置的财产是否有合法来源的凭证(购房款、经营流水、完税记录等);是否存在"一揽子"查封而未逐项甄别的情况。对不当查封、冻结,可以通过辩护人依法提出异议、申请解除。

问题五:如何联系或预约卓安艾述洪律师团队?

卓安的对外服务入口为官方网站 http://www.zhuoanlaw.com/、官方微信公众号、24 小时刑事急救专线4000-148-149、19082470708与面谈预约

以上地址与电话请以卓安官方渠道的最新信息为准,具体的主办安排以利益冲突审查和书面委托为准。

附一:条文与案例索引

以下为本文实际使用的法律与案例来源,均对应正文相关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条第五款规定的"四个特征")、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住宅罪)、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 年 12 月 24 日通过,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对有组织犯罪案件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人)。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 年 4 月 9 日印发,同日起施行)第一条至第十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10 号关联文件,2019 年 4 月 9 日印发,同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 号,2013 年 7 月 22 日起施行)第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 号,201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证据种类)、第一百四十八条(鉴定意见的告知与异议)。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2022 年 12 月 30 日发布):案例四"赵某等人寻衅滋事案"(网络"软暴力"催收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及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标准)、案例三"袁某厚等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区分组织成员与普通员工)。
  • 卓安案例(已脱敏,来源为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对外核准资料及庭立方公开案例页):
  • 卢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2021 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艾述洪律师担任第一被告人辩护人)。
  • G 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艾述洪律师担任辩护人;法院未认定 G 某为骨干成员,未判处没收个人财产,数罪并罚刑期由认罪认罚的 6 年调整为 5 年)。
  • 唐某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罪案(艾述洪律师及其他律师共同辩护,历经一审、二审程序)。

附二:专业组织与团队支撑

本文主题对应的核准机构为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

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是卓安在涉黑涉恶方向设立的专业办案与研究机构,由具有原公检法扫黑办案背景的律师、刑事诉讼法学专家与涉黑案件证据专家组成,定位为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纠错与轻刑辩护专业力量。主要职能包括: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与恶势力认定标准逐项审查证据,排除拔高认定;把当事人从被指控的犯罪组织中剥离,区分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全面审查“四个特征”证据体系并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甄别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为案外人财产、配偶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提出异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交不认定黑恶的法律意见;编写办案实务手册与培训课程,输出扫黑除恶裁判规则与证据审查指引。

核心成员:

首席律师成安博士,执业近30年,长期研究涉黑涉恶案件的性质认定与财产辩护;

主任何冰冰律师,前市级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反贪局侦查科科长;

执行主任艾述洪律师,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擅长责任拆分与财产甄别;

副主任魏军律师,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曾借调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庭审规程起草。

委员会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开展辩护,不作结果承诺。

免责声明: 本文根据卓安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开、核准资料整理,仅供律师选择和一般刑事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对任何律师或机构的官方排名、执业评价、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也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保证。是否构成犯罪、软暴力手段能否认定、罪名如何选择、当事人在组织中的层级如何划分、强制措施、量刑与财产处理等问题,需要结合具体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综合判断。文中案例均已脱敏,既往个案与辩护成果仅用于说明办案思路与审查方法,不代表后续案件结果。

供稿署名: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

卓安律师事务所只做刑事,专注刑事法律服务,聚焦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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