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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如被告人王某,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财产刑。在被羁押期间,经公安机关批准给其父母写信,请求其父母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村同案的在逃犯,立功赎罪,争取宽大处理。在其被执行死刑前,公安机关接到王某叔父称同案犯已经回村的电话,并于次日晚上在王某叔父、父亲的协助下,将同案犯抓获。经初查,其同案犯共抢劫作案5起,抢劫数额约15,000元。在讨论中,有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请求其父母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而公安机关又确实是在王某亲属的协助下抓获同案犯的。虽然王某没有直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但其给父母写了信,对于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起了一定的作用,应认定王某构成立功。笔者认为,被告人王某虽有通过其亲属协助公安机关将同案犯抓获的行为,但其协助的具体行为是通过被告人的亲属作出的,王某并不知道同案犯的有关线索,其行为不属于具体的协助行为,不构成立功。鉴于王某确有将功赎罪的意思表示,且将同案犯抓获与其写信行为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可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是如果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同案犯的有关线索告知亲属,其亲属据此查找尚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或同案犯,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的,可以认定提供线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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