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信用卡,代领,,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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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领信用卡后使用构成信用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认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与“代领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在行为手段和危害后果上并无本质差异,二者的共同点都是通过不违法的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并冒充他人身份使用信用卡,既然拾得他人信用卡在机器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那么代领他人信用卡后,不论对人还是对机器使用也应当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